如何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二,对争议对象的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根据“争议标的”的类型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第三,关于争议的对象是支付货币的理解。本条规定的争议对象是支付货币,即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支付货币为基础的。

第四,理解合同的履行地是另一标的物的履行地。其他物是指除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

第五,合同履行地管辖对合同确认和订立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金钱、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一般来说,只考虑付款投诉的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