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商誉侵权
知识产权法上的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或者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有人把这种情况概括为善意侵犯知识产权。
善意侵权人的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但是,如果销售者在被专利权人通知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我国专利法专门将这种情况定义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不知道是专利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出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或者进口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从法律上讲,专利公告的相关程序提供了一种了解专利状况的途径。当制造或进口一种产品时,有关制造商应了解该产品在专利法中的地位。虽然《专利法》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也有专门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而是对其不知情期间所做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