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如何界定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破产法的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也有详细规定。综合上述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管理的全部资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所有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权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这些属性通常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享有股权。

(二)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自身行为取得的财产是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清算而取得的财产,归财产持有人所有。这部分财产在被收购前只是破产企业的账面财产,不可分配。在它被付清或归还后,它成为可分配的不动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来看,这些原因所获得的财产可以视为破产财产的新增加。

2.因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因为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待遇,这种待遇一般是对等的。因此,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的增加,而是实物形态的增加。从实物形态来看,这可以视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益。

3.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入,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和在合营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的孳息,如租金、银行利息。

5.对于清算期间继续经营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可以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业务,由此增加的业务收入应当归入破产财产。

6.因补偿他人侵犯破产企业专利权等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物权,除上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外,还包括采矿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2.破产企业应行使的合同债权,如欠销售客户的货款、因其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等。

3.破产企业应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有人享有的付款权和追索权。

4.破产企业应行使的股东权利。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

6.破产企业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不足的,由发起人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的企业,执行轮换后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权的,根据代位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计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权、质押物或者优先于被担保债权的剩余抵押物、留置权、质押物,也应当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应该如何估值?

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以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为了实现破产分配中的最优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清算组可以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定价后分配给债权人,或者变卖。破产分配方案还应包括已实现财产和未实现财产,应合理定价或财务上合理。

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破产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清算组必须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和定价,并根据所作出的价格计算出破产财产的总额,以便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将这些财产以不同的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部门和有资质的人员,防止错估、错估、漏估,减少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但是,市场是浮动的,价格应该上下波动。所以评估的价格不能固定,最终还是要看市场情况是涨还是跌。

清算组应当提前提出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综上所述,我对关于企业破产财产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将通过不同形式的企业财产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最终得出破产分配中的最佳方法,以达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目的。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