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常识

1.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有哪些

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包括: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一般来说,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或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物的各种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交通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相关利益是指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财产保险的分类——广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狭义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械损坏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

四、车险占保险公司业务份额的70%以上,保险公司所有车险一般都是单独设立的。

动词 (verb的缩写)企业财产保险简介企业财产保险是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是财产保险业务中最成熟的业务之一。企业财产保险对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被保险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所有的、由被保险人管理或者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经法律认可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很广,任何性质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投保人民币或外币。

6.财险种类很多,除了车险和家财险,其他产品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转移。

2.什么是财产保险?

基本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物体坠落;被保险人自有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损坏,导致停电、停水、断气,造成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上述灾害或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财险综合险范围: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龙卷风、台风、暴雨、洪水、突发性地面塌陷、悬崖崩塌、突发性滑坡、暴风雪、冰雹、冰和泥石流;飞行物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被保险人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受损,导致停电、停水、断气,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上述灾害或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保险知识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1。保险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在保险人身故、患残疾、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种类保险大致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补贴保险和海上保险。大类按保险责任范围分类,小类按保险标的类型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1.火灾保险是承保火灾对储存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在陆地上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造成的损失,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用电器等。

2.海上保险本质上是运输保险的一种,是各种保险业务中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责任。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内河、内河、沿海和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4.各种交通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交通工具在行驶和停车过程中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和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险承保各种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意外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入室盗窃保险承保财产因诸如强盗抢劫或小偷偷窃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畜禽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是企业、团体、家庭还是个人,在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投保相关责任险后,均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10.公众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11.雇主责任险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的规定,承保雇主对雇员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13.职业责任保险涵盖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和其他自由职业者因工作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

14.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其内容是合同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另一方的信用风险。15.保证保险义务人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保证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身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17.终身身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终身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养老保障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身故或生存,具有储蓄性质。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时间内,以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给付。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标的物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承担责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生存,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寿保险不仅包括人寿保险,还包括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患病或因病不能工作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简称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分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分红或增值分红的形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连险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资金(保费)除了向客户提供保险金额外,还与资金标的挂钩,让客户享受投资收益。万能寿险(又称万能寿险)是指可以随意支付保险费,随意调整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是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险费用,有一种特殊的保险,就是免费保险,也叫零保险。

免费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的了解。

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来获得客户信任的一种方式。三。保险相关概念1。保险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否则不属于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国有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4.什么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物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要应对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信用行为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既有暴风雨、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也有火灾、爆炸、碰撞、盗窃、违约等意外事故。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还包括间接的成本损失和利润损失。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基础的。

根据客体的具体形态,通常可以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相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工厂、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和家用电器;无形财产或相关利益是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的标的。).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不能用金钱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如空气、河流、国有土地等。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基本的业务。

就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与人身保险相比,其在可保利益上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就可保利益的产生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人与物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就保险利益的限额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款fi的规定不仅要考虑被保险人对标的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数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金额必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将因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不限制数量。③就保险利益的规定而言。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存在于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整个过程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人给付赔偿的条件。

被保险人一旦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需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确定保险金额的特殊性。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预期损失确定。

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是保险价值。在保险价值限额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范围确定保险金额,这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因为各种财产都可以根据客观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计算或估算,所以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有客观依据的。

(5)保险期间的特殊性。大多数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都很短。

一般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在1年或1年以内,保险期间为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工程保险,虽然在保险单中也有规定的保险期间,但保险人实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即受承保风险区间的限制。一般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以追溯到运输期和制造期,并延伸到调试期、保修期和潜在缺陷保修期,即工程保险的保险期实际上包括制造期、运输期、主体施工期、调试期、保修期和潜在缺陷保修期。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间实际上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间是以“仓至仓条款”为基础确定的,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责任空间范围,从货物在保险单规定的启运港离开托运人的仓库时开始,到货物在保险单规定的目的港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时结束;在远洋船舶的航次保险中,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航次为准,即从出发港至目的港的期间为保险责任的起止。

(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也不同于损失赔偿合同。保险人只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虽然可能存在超额投保、不足投保和重复投保的情况,但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还是会遵循损失补偿的原则。

5.财产保险知识梳理的内容有哪些?

1.财产保险合同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赔偿原则、代位和委付原则以及重复保险分配原则。

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利益从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都会对另一方造成伤害。

5.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通知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口头或书面声明。6.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作出的保证,是一种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

7.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给付赔偿的条件。8.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确定因果关系有两种基本方法: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

6.财产保险主要有哪些种类?

按照我国的分类标准,财产保险可分为四大类,即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细分为:火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船舶、飞机保险)、工程保险(建筑保险、安全保险、科技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内陆、海上、航空保险)。(1)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存放在固定场所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场所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类型之一,适用于所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

(2)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家财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

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

(3)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不定值财产保险。

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涵盖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特种车辆和特种车辆。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业务。(4)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包括施工保险(以下简称施工保险)和安装保险(以下简称安全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建筑工程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保险的“姊妹”类型。具体承保新建、扩建、改建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除免责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间接费用,以及安装过程中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5)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设施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是运输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分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次保险单。

(6)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为标的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保险。

(7)特殊风险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等。这种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技术难度高、价值高、风险大。

(8)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的,为其在种植养殖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9)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依法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险涵盖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但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我国的习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10)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债务人不按承诺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11)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保证业务的一种,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向权利人提供保证。当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守信用时,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债权人将向保证人索赔。保证保险通常有两种承保方式:记名保证和总括保证。

记名担保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保证人,总括担保以集团内所有人为保证人。

7.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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