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财产保全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如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保全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财产被保全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