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
什么是版权法?
根据当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原创作品的所有者可以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和播放权,并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包括文学、音乐、戏剧和艺术作品,以及录音制品、电影、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和已出版的印刷格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护。综上所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必须由作者本人创作的有明确作者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艺术作品。
第二类:来源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广播电视播出节目、有线电视台电视传输以及文字、图片等印刷品格式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第一类作品在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表的,著作权保护期自作品发表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50年止。如果作品在作者生前从未发表过,版权无限期属于作者。原创作品自播放或者发行之日起50年内受著作权保护,印刷品格式保护期自首次出版之日起25年有效。保护期结束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成为公共财产。因此,这种安排的目的是平衡业主的投资和社会对这些作品的要求,因此是绝对合理的。但是,如果作品的所有者想要延长版权保护期,不断修改印刷品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与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权利。香港的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完成作品并以任何形式发表后,将自动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无需登记或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首次在世界各地发表的作品,在香港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然是本地法律,但很多国际版权公约,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纪录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适用于香港,而所有国际条约也规定缔约各方必须承认其他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所以本地创作者的作品并非只有香港。此外,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互联网公约》于20日完成,1997年生效的《香港版权条例》已经包含了该公约的主要条款。因此,香港和其他成员国也禁止在互联网上传送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
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或相关产品,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即任何创作都必须转化为某种实质性的表达形式,如通过媒体公开发表,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抄袭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是侵犯版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引用书中的技巧则不是。
什么是侵权?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行使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从事与行使权利有关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类型。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著作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进行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无形媒体并在互联网上上传或下载;出版抄袭,比如出版一个二维版权作品复制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为其他商业目的进口、销售、出租或者使用盗版产品,甚至为侵犯著作权提供方法、工具或者场所的行为。
就直接侵权而言,所谓的抄袭,并不一定和原作一模一样。只要采用了作品的精华部分,就会被视为侵犯著作权。这是质量问题,不是数量问题。换句话说,哪怕只是抄袭了原著的一句话,抄袭者也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的条件是侵权人明知自己处理的客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仍以交易为目的(包括出租、出口、进口)保留此类客体。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即只要侵权人知道一些足以说明该商品是复制给一般人的东西,就被认为是故意侵犯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只要征得作者同意,就可以合法转载其作品。但必须明确,如果一部作品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诞生的,其著作权很可能不属于原著作权人。行使作品的著作权,需要直接咨询著作权的真正所有人。
1.员工作品
如果作品是雇员在受雇期间为工作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雇主,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约定。如果作品以雇主和雇员在制作作品时无法预见的方式使用,雇员可以在作品被使用时从雇主那里获得一定的报酬。
2.委托作品
如果作品是作者委托他人创作的,且双方事先未订立任何协议,明确列明作品完成后著作权归谁所有及其有效期限的长短,则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委托方拥有双方在委托制作时可以合理预见使用作品目的的排他性许可。
3.版权的转让或出售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法律允许公众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例如,出于私人学习或研究目的而对学术论文进行有限复制,在评论中引用他人作品,在时事报道中引用报纸报道,以及在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和公共行政部门使用版权作品,都是合法的侵权行为,与版权法规并不冲突。
其实《版权条例》中有50多条关于“许可行为”的规定,列举了各种版权存在的情况,但使用时不会侵权。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处理什么样的作品,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简而言之,“允许行为”通常包括私人和家庭使用。公认的代码是在使用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版权?
版权一般归原创者所有。但为了避免特殊情况下的纠纷,原创者可以与委托人等第一合伙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括:一方可以使用的原创作品范围、使用后应付金额、允许使用期限以及是否允许商业使用等。双方订立的内容可能会更加具体和细致,以尽量减少日后发生版权纠纷的机会。
虽然法律并没有要求任何著作权人在作品上附上声明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作品的显眼处加上版权声明,可以提醒可能侵权的人,如果要行使作品的著作权,必须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最常用的版权声明排列方法是:
(版权所有者姓名)(作品完成年份)
版权所有转载必究。
如果证明侵犯了作品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包括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追偿侵权人的利润或盗版产品的总售价。但在通过民事手段起诉对方时,著作权人首先要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但是,由于举证困难,原原告往往很难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建议生产商保留所有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草图、草稿、模型等。,作为版权的证据。
刑事起诉:一般是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商业侵权犯罪,如持有侵权物品用于销售或商业用途、进口或出口盗版物品等。这方面的责任由海关承担。根据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权物品作出售或商业用途,可被罚款或监禁。最高刑罚为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港币五万元。任何人制造及出售侵犯版权的设备,最高可被判入狱八年及罚款50万港元。
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立即禁止侵权人的所有侵权行为,或者责令侵权人向法院或者著作权人交出所有侵权物品。
在支付保证金后,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可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的进口货物,以便版权持有人采取进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动。
版权q & amp;A
1.
问:张先生向该报提交了自己的文章和照片。一旦采用并付费,作品版权是否归报社所有?
答:没有!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行使权利,一般属于作者。张先生对该报的贡献相当于给了他使用作品的“特许权”。如果没有合同,报社有权在报纸上刊登该次作品,且该权利只能行使一次。也就是说,如果以后报社因为某种原因需要重新出版该作品或者想把该作品编成一本书,必须征得著作权人,也就是张先生的同意。
2.
问:黄小姐委托李先生印制一批产品目录。因为印刷质量过硬,李先生没有得到许可,就在公司公开展示,进行招揽。他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
答:是的!除非李先生与黄小姐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印刷品归委托方所有,否则著作权归委托方即黄小姐所有。李先生在公开展示印刷品之前必须获得黄小姐的许可。
3.
问:陈先生要求何先生使用其作品,何先生口头允许。这个承诺在法律上有效吗?
答:是的!“许可”使用版权作品的条款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来规定的。协议可以书面订立,也可以口头订立,但如果涉及授予“独占许可”的权利,也就是俗称的“贱卖”版权,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才有效。
4.
问:反政府团体借用政府的“飞龙标志”,将“香港政府”改为“反政府”,并公开展示。这是否违反了版权法?
答:是的!只要采用了作品的精华部分,就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这一规定重在质量而非数量,即使只是抄袭作品的一小部分,也可以构成侵权。
5.
问:关小姐跟邓先生说了一个创新的想法,后来邓先生把它付诸实践了。邓先生是否侵犯了关小姐的著作权?
答:没有!版权法保护的不是创意本身,而是创意的表达和相关产品。因此,邓先生的举动不侵犯关小姐的著作权。相反,创意一旦成为实体,无论创意的原创作者是谁,版权都将属于表达创意的人,也就是邓先生。
6.
问:Amy未经授权,从网上下载了一张照片作为其办公室电脑的桌面背景。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版权法规?
答:没有!侵权是指明知而拥有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但由于艾米的行为与公司业务无关,且侵权复制品即下载的图片仅为相关员工欣赏,不构成侵权。
行规的法律效力
除了版权法之外,印刷业也有涉及作品版权的贸易规则。根据香港印刷业协会在1986年4月修订的贸易规则的最新中文译本,有关“作品”的主权条文如下:
10.绘画、印刷版、雕塑和电子版等的主权。
(a)印刷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草图、油画、照片、设计或排版,或印刷商制作或获得的样品、模型或类似设计,以及根据印刷商的原始设计或根据客户提供的设计制作的底片、正片、印刷板、雕刻、模板、模具、金属印刷板或滚筒板,均为印刷商的财产。再者,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印刷商自己制作版材、胶印版材或其他产品,以减少印刷工作量或寻求方便,这些物品仍将归印刷商所有,但客户仍可以现成的价格从印刷商处购买。
(b)印刷商提交的草图和样品是印刷商的财产,未经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于其他想法。任何人未经许可滥用这种草图和样品,都有权要求客户赔偿,并可以就侵犯创造性主权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的著作权原则,与《条例》的精神是完全一样的,即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创作者,如印刷者提供的图纸、草图、设计等。既然提供方是印刷方,版权自然属于他。但由于该守则只是印刷行业制定的条文,并非法律条文,因此在香港没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仲裁法典》第17条明确规定:
如果双方同意,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可以在签订合同后的任何时候由一名或两名仲裁员处理任何问题或分歧。如果有一个人,他们将在香港一起被任命。如果有两个人,双方各指定一个人。无论有一名还是两名仲裁员,所有事宜应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仲裁条例或其法律修正案或重新制定的法律处理。
由此可见,规定始终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一个独立有效的法律条文。一旦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必须诉诸于现行有效的仲裁法规或法律,仅靠规章制度无法合理解决,因此规章制度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由于各种变数,规定根本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印刷企业往往因为害怕失去客户而不敢严格执行条款,从而使规定形同虚设。
你对中国的版权法律法规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在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下颁布,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涵盖以下类型的作品:
(1)文学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艺术和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出版的外国作品,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作者生存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除外),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国内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外国、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由国家版权局受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申请版权登记所需的文件包括:
(1)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这份文件需要公证。
(三)作品说明;
(四)权利保障;这份文件需要公证。
(五)作品样本或者复印件;
(6)权利归属证明(版权页复印件或著作权归属协议等。)
(7)授权委托书。
根据《办法》,著作权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颁发证书。
版权保护和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构成侵犯著作权。受害人可以就被告所在地或侵犯著作权的地点和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所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也是受到保护的。
有三种法律程序可以阻止侵犯版权:
1.行政处理程序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将予以行政处罚:
(1)抄袭,抄袭他人作品;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发表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停止营业、没收非法生产的违禁出版物和复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侵权受害人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调查。
2.民事诉讼程序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2)消除影响;
(3)公开道歉;
(4)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诉讼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将受到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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