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审判标准?
(1)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不考虑民族、性别、职业、社会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不搞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判决也要公开宣判。
(4)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原则。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有以下几类人:
1被告自己为自己辩护。
被告委托的律师为该案辩护。
人民团体或者被告所在单位。
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为他们辩护。
被告的近亲属和监护人为他辩护。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5)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6)合议制。除法律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审合议庭。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均由合议庭审理。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法官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二审合议庭。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还要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因此,二审更重要的任务是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3 .再审程序和合议庭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案件原为一审,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
(7)回避原则。所谓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时,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判和诉讼活动的行为。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案件的审判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构成撤销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案件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法官自身的利益。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回避的对象是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8)审判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人民法院要重视民商事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民商事案件中的财产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从历史上看,世界上任何一个大国的崛起,都是以保护产权为重要任务的。产权保护越完善,越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新科技革命给我们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如果产权保护存在障碍,产权人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科学技术就很难顺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的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从制度层面确认和保护了各种财产权。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有产权的权利实施棉花保护,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人民法院只能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而且,人民法院或法官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授权),才能成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如果法院或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司法权”,就可能构成越权或非法“司法”;法院或法官作为司法权主体不履行职责,面对案件不作为,可能构成司法权渎职。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服从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忠于和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但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绝对独立审判。同时,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活动,也是独立审判所不允许的。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行使司法权是宪法赋予的专属权力。一切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的组织和个人,不仅不能破坏或干涉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而且有义务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4.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受其宪法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合议庭不得干预法官独立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和院长不得代替合议庭负责独立审判的案件。
5.根据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任何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非法干涉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以任何方式、手段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
6.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合议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上级法院、本院行政领导或其他法官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