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商务中的网络版权?
在合法性方面
法律对相关著作权的认定晚于相关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变化。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线后,就成了网络上的* * *产品,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条电话线获得作品,但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并没有及时出现。在网络著作权的地位未被法律确认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大量引用前人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经济有许多相似之处。传统的方法可以通过传统的手段来打击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使得网络著作权法滞后于现实。
(B)区域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根据一国法律受到保护的一国领土。[3]版权大多是自动产生的,不是国家授权的,所以有人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版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在不同地区的使用需要分别许可,传统版权没有域外效力。然而,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则。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部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哪个领域,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消失。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电子商务的扩张也使得人们可以打破地域来订购书籍。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水货”受到挑战,版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地域性版权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总冲突。”
(3)排他性方面
著作权的排他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著作权。[5]因为版权并不排斥他人创作相似或类似的作品,所以版权的排他性相对于专利和商标来说是比较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没有排他性。一部作品的在线访问意味着它可能被使用,对其版权的占有几乎可以为零。作品上线后,作品无形、高效、便捷、通用,但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版权的排他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关心的是如何获得廉价的作品,他们所获得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他们不是很清楚谁是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也不是很在意。真正的著作权人很难知道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谈不上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此外,数字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而且经过特殊处理后甚至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得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在这方面,网络版权没有排他性。
(4)性能。
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比如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报纸。但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聚集在一起,很难区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包含几个类型的作品,套用传统作品的分类是不够的,比如MTV、FLASH作品。有学者建议增加一种新的作品类型。无论结果如何,总的来说,网络版权的表述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区分版权类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