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

法律主观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照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与民事权利相同的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单独确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许可权和报酬权。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和企业登记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通过向登记机关登记,对自己独立开发的非服务软件作品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向登记机关登记,对其自主开发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归1。你可以通过注册机构的定期公告向社会宣传你的产品。2.在软件版权贸易中,认证会让你的软件作品价值翻倍。3.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如果没有登记,著作权人很难证明作品完成的时间和所有者。4.该软件产品可以在中国合法经营或销售,并可以出版和发行。5.在注册软件产品时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6.在认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a、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和软件开发情况(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b、原始取得权利、衍生取得权利C、权利范围、软件用途D、技术特征(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征、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和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E、软件著作权归属状况、申请人详细情况、软件认证材料的交存方式、申请人签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的内容如上所述。软件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完全离不开软件的使用。娱乐、生活、社交都需要软件,所以新软件的开发和注册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法律客观性:

中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自软件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登记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和权利保证书,提交作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作品说明(说明作品的创作思路、主要特点和内容等。);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著作权人申请委托创作作品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著作权人、创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创作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作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创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职务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作者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者独占使用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和著作权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超过3R,可用电脑打印),其中一张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另一张随材料一并提交。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三)变更或补充报名费;(4)注册证书费;(五)仓储费;(6)异常存款手续费;(七)查询费;(八)注销登记申请费;(九)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出,或者直接支付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第一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独立开发或者修改,形成功能或者性能有显著改进的软件。第二条著作权人对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其代表。著作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个著作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第三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标识材料;(3)相关证明文件。第四条软件认证材料包括程序认证材料和文档认证材料。程序和文件的标识材料应由源程序和任何种类的文件前后连续30页组成。如果整个程序和文档少于60页,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第五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著作权归属有书面合同或者项目转让的,提交合同或者项目转让书;(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受让人,提交权利继承、转让或者受让的证明。第六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作为例外交存认证材料: (一)源程序前后连续30页,其中涉密部分用黑色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所交存源程序的50%;(2)源程序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的50页;(3)目标程序前后连续3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连续20页。文件作为例外存放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封存源程序、文件或者样本。除申请人或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第八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独占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二)合同副本;(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申请被批准前随时请求撤回申请。第十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2)注册证书或证书复印件;(3)与变更或补充相关的材料。第十一条登记申请书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格式,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应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申请注册的文件应采用国际标准A4 297mmX210mm(长×宽)纸。第十二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提交或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和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者注册号的,应当注明。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受理申请的审查。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二)提交的鉴定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件;(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与权利人签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权属有争议的。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可以注销其登记: (一)终审司法判决;(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注册。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或者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