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有哪些专利侵权案例?

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多个互联网相关案例入选,包括QQ商标纠纷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农假冒不正当竞争案等。

案例一: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互动数字技术公司是名为“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自动功率控制系统”发明的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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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专利侵权的方法可以用来判断诉讼的技术方案是否新颖。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如果现有技术属于诉讼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该诉讼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在将诉讼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机构进行正向对比,而不是反向对比。所谓正面比较,就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讼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就是分析诉讼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讼技术方案不具备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现有技术方案比专利诉讼技术方案具有更多的技术特征,则认为额外的技术特征构成了区别二者的技术特征,因此认定专利诉讼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反向比较是判断新颖性的错误方法,应予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通信领域专利保护和专利效力认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特别是本案探索和明确了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有利于专利授权和确认案件判断标准的统一。

案例2“固定框架”专利侵权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雅迪电子有限公司和雅迪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是名为“定框”的发明专利权人。Harting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诺公司)购买浙江永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贵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Harting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应承担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支出15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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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技术特征是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技术特征,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限制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在划分技术特征的标准上做了有益的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各个技术环节挂钩,实现发明的整体技术效果。此外,本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得出主题名称本身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但实际的限制效果应当取决于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本身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什么影响。本案的裁决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它不仅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且注重平衡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QQ”商标纠纷行政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QQ”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摩托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6月26日,奇瑞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2013 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争议商标。腾讯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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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生效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先占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和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积累了对商标的好感。这些都是商标权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具有排他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了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并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先行注册的,可以认为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案例四“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1997 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获准注册“稻香村”(第30类)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对“稻香村和图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将该商品指定在第30类中使用。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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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两个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相似度的判断来区分各自市场的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在先商标不同,但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驰名商标非常接近,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打破了可以与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相区别的市场现实,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故不应准予注册。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确立了老字号应当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犯对方商标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5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何忠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忠思壮)销售的车载导航系统中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何忠思壮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的著作权,故将何忠思壮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何忠据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4.38+0.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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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是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加强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装有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是作为产品的一部分进入流通领域,而不是单独作为一种软件商品,因此维权中的取证过程比一般的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作为“车载导航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第一案”,该案印证了正版标签在证明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研究嵌入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苹果App”侵犯著作权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李的《反拆迁故事》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为该书作者。李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或者通过与开发者分工合作,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至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商店向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经济损失654.38+0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54.3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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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是作家维权联盟针对苹果公司在其App store上提供涉嫌侵犯其版权的应用而提起的一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的经营者,App store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且在与开发者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者的侵权行为予以更高的关注。苹果公司在能够明确感知涉案应用是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构成侵权。当前,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种新型网络平台商业模式的出现,该案的审理对于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7钱钟书书信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2013年5月,中贸盛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盛嘉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吉康(笔名江洋)向法院提起著作权和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盛嘉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中贸盛嘉公司、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吉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5438+万元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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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多项权利而具有代表性并受到广泛关注,而且除了依据拍卖法审查拍卖标的权属和委托人身份,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还对拍卖公司因拍卖活动尤其是拍卖活动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对于带有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审查相关著作权的归属、隐私权、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以履行拍卖法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本案的审结,明确了拍卖人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按摩”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毕飞宇是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毕飞宇独家向中融公司提供电视改编权。2010 12,中融公司将其授权转让给河谷川公司。2011 1 10月,合谷川公司委托陈平改编并撰写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2013年4月,陈平与西苑出版社签订陈平版《推拿》(上册、下册)图书出版合同,该书于同年6月出版。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侵犯陈氏版推拿的出版发行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推拿》一书;北京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售《按摩》一书;陈标、西苑出版社共同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654.38+0.4万元;陈平与西苑出版社共同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诉讼费用等合理支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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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的是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商品创造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抟和西苑出版社只有改编作品的授权,没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将相关改编作品推向文化市场并作为图书和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图书出版市场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的问题。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助于当事人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为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指导。

案例九马爱农假冒不正当竞争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马爱农在翻译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8年6月2012日至2014年6月2013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签订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的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签名由马爱农整理。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了上述13本书。这些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版权页都标有“马爱农编”,版权页上还署名“作者马爱农”。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伪造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65438+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涉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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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他人名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名义,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从字面上看,这一条似乎不包括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姓名相似的姓名。但本案出于打假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扩展解释,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字号近似的名称,也被认定为上述规定调整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本案还对出版社出版冒名图书时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探讨,提出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发行过程中应对作者署名予以合理注意,对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对作者真实姓名的注意义务,这是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对规范出版社出版行为,防止冒名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0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何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仪公司)运营优酷。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种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另一种是向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某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诱导用户修改优酷参数的方式过滤优酷视频广告,遂起诉金山网络公司等,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保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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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广告+免费视频”的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Youku.com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太多太长的问题,无法跳过。市场上的一些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好坏应该由市场选择来决定,而不是由其他经营者用破坏性的手段,采用“丛林法则”的竞争方式来评判。本案是国内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商与技术服务商之间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有类似的纠纷,但没有作出有效的判决。该案判决不仅具有重大法律意义,而且受到互联网行业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书强调,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公平之处在于商业模式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有更优越的替代模式,否则他人不应借中性技术之名破坏商业模式,损害商业模式运营者的可用利益。(知识产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