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奖学金按什么规则发的

宿 迁 学 院 文 件

宿院〔2006〕110号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宿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宿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宿迁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养成科学严谨的学习态度,掌握牢固扎实的专业知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基本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科技创新表现突出的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初进行。

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是为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专业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2名,奖金为每人10000元,一、二、三等奖的奖学金分别为每人1000元、600元、300元,比例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3%、7%、15%以内。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学年所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评定。所学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考试考查科目。学生学年所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由教务处提供。

第七条 学习成绩平均分的计算采用百分制。如果采用五级积分制,则要换算成百分制。五级积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办法如下: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奖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者;

(二)评奖学年内考试、考查成绩有一门不及格者;

(三)评奖学年内有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旷课现象者;

(四)评奖学年内缺乏诚信,恶意拖欠应交学杂费者。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知识竞赛奖、英语学习奖、科技创新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和通讯报道奖等7个奖项,主要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知识竞赛、英语学习、科技创新、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和通讯报道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一)精神文明奖主要奖励道德品质高尚,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勇于保护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学生,受到国家级和省级表彰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二)知识竞赛奖主要奖励在全国或省级知识竞赛(以部委或有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中取得名次的学生,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200元、800元,省级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

(三)英语优胜奖主要奖励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异的个人,参加国家英语六级(非英语专业)和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优秀者(85分及以上)奖励400元,参加国家英语四级和专业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优秀者(85分以上)奖励200元;

(四)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和在各级科技制作发明竞赛(以部委或有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中取得名次的学生,所发表论文国家级每篇奖励1000元,省级奖励500元;

参加科技制作发明竞赛获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五)文艺优秀奖主要奖励在省级以上文艺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学生,节目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200元、800元,省级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

(六)体育优胜奖主要奖励在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运动会或单项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国家级大学生运动会或单项比赛中取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2000元、1200元、800元,省级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破全国、全省大学生运动会和校运会纪录者,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100元;

(七)通讯报道奖主要奖励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上发表反映我院各方面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文章(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第十条 获得其他单项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可比照上述相近条款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学生学年所学课程的学分(学时)加权平均成绩的专业年级排名,结合基本条件和比例确定奖励人选。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实行申报制,凡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报,本人未提出申报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申报单项奖学金需提供有关文件、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系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初审,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公示三天,听取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系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学生处投诉,由系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公示无异议后,系部组织学生填写《宿迁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审批表》、《宿迁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申报表》,连同汇总表加盖系章后报送学生处。

第十五条 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业奖学金特等奖从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特等奖学金和一等奖不可兼得,按最高奖励金额发放。如果条件不具备,特等奖可以空缺,具体条件和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学院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一经查实,即予取消,名额作废。

第十九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无理取闹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