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翻译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简称GCT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市从事服装行业生产、销售、科研、设计及相关人员培训的单位,服装行业专业市场(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市场、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团结会员和商业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繁荣广州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本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12号白光大厦1518室,邮政编码510030,联系电话83394270。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服装市场开发,发布服装市场信息,编辑专业期刊,对服装行业的经营、改革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和政策,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总结交流服装企业管理、改革和技术创新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和管理新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三是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活动;
4.参与行业集体协商,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诉求,协调会员和行业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5.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协调知识产权、价格、同业权益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七、参与地方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并组织实施;
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相关工作,参与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
九、参与本行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
十、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和预测市场形势,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
十二、建立行业出版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和学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参观、学习、研究、联谊和参与;
十四、独立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专业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示范;
十五、举办、承办、协办服装展销会、订货会和服装展示活动,帮助开发市场资源;
十六、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管理;
十七、发展工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是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支持章程;
二是有加入这个协会的意愿;
3.团体会员在广州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
四、企业成员在广州地区经工商注册的服装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体制的企业)。
第十条入会程序是:
首先,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领导机构讨论通过:
三。会员卡应由董事会或授权领导机构签发。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该协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5.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协会求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第二,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第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5.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员费:
一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元;
三、本单位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8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超过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或授权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严重违反公司章程;
2.该组织已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六条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关于成员除名的建议;
动词 (verb的缩写)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章程,选举产生办法;
8.决定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
三。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协会;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罚,并提出会员的除名建议;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工作和友谊的需要,可以充分发挥理事的作用。可以设立一些特别委员会或工作队来联络、交流信息、调查课题、协调事务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会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的具体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在本行业影响力大;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邀请几位副总裁协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策;
第三,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聘用专职人员的实体,报行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向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报告情况;
4.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问题和建议;
动词 (verb的缩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经会员大会审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将接受主管税务和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年度报告、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1.达到章程规定的目的;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分立或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宗旨继续工作。
第五十条终止协会的动议,应当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社团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社团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2008年5月8日由董事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