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要件
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犯罪的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其中权利主要是指权利,包括国家、法人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台湾学者林认为:“经济刑法保护的利益是国家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以及个人财产法益。换句话说,经济刑法的保护利益包括‘超个人’和个人经济利益,即经济和社会中的公共福利,以及消费者和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财产利益。”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犯罪。作为上层概念,其下层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版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客体的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罪的犯罪特征不仅是触犯刑法,也是触犯知识产权法等上位法。因此,在考察犯罪对象时,标准不能再,或者至少不能再以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犯罪特征作为寻求对象的主要依据。相反,知识产权应被视为同类客体。在侦查具体犯罪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组合。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私权与公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等诸多权利。这既是知识产权法独立于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也是其犯罪对象不同于自然犯罪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组合:即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公权,也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