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法国思想家冈丹斯的思想?

17世纪的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完全确立的世纪。为了适应这个大变革时代的需要,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在继承古希腊“自由”观念、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世界观,特别是13世纪开始于英国的个人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建立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主义理论。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出生于一个牧师家庭,生活在英国激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代表作是1651在巴黎出版的《利维坦》。霍布斯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上,以“自然权利”作为他的理论前提。他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即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的权力和捍卫自己的本性的自由”。“自由”这个词,“按照它的确切含义,就是不存在外在障碍的状态”;个人自由是“以自己的判断和理智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这样,这种“自然权利”“不仅不依赖于任何预先存在的法律、命令或义务,而且是所有法律、命令或义务的来源”。霍布斯本人不是自由主义者,但他是西方世界公认的现代个人主义创始人,被誉为“个人主义之父”。在“天赋人权”的状态下,个人之上的国家是如何产生的?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人们为什么要达成一个“社会契约”来建构一个凌驾于自己之上的国家?霍布斯给出了如下回答:因为人性是自私的,是一心想支配他人的。这样人与人就是敌人,像狼一样互相攻击,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战争。“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的最终结果,“无论多么强硬,多么聪明,都不可能有人得到保证,完全过上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过的时间。”所以,“理性”允许人们订立契约,将自己的“天赋权利”让渡出来,交给某个人或由一部分人组成的、大家都同意的议会,从而将大家的意志变成意志。这个被人民授予最高权力的个人或议会,就是国家。在这个国家,霍布斯用《圣经》中提到的强大的海洋动物利维坦来比喻,意思是无论他是谁,都必须绝对服从国家的意志。这是建立在人设国家、君权授与的理论基础上的,是反对当时封建的人设国家、君权观的。这一理论一出,立刻遭到了法国和流亡巴黎的英国保皇派的反对,霍布斯悄悄逃回了英国。此时的英国正处于克伦威尔独揽大权、护国的时期。这也是霍布斯理想中的君主专制。

约翰·洛克(1632-1704)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他的理论创作在“光荣革命”(1688)前后和英国资产阶级统治的最终确立时达到顶峰。被誉为西方自由主义史上第一部经典的《政府论(二)》出版于1690。洛克在他的所有著作中,包括这一部,为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奠定了几块难以撼动的基石: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理论,二是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的理论,三是宗教宽容理论。

个人权利的理论类似于霍布斯(但其理论背景不是“战争状态”):由于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成立政府。所以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只是保护个人利益,没有其他特殊利益。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和国家是第二位的;个人是目的,社会和国家是手段。但洛克的政治结论与霍布斯不同。因为洛克的理论背景不是“战争状态”,所以他“扬弃”了霍布斯关于政府只能是“有限政府”的观点。人们在这里只是为了安全地让渡一些自然权利,所以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个体在形成社会后,并没有丧失其自然权利,而是将这些保留的权利带入了社会,构成了社会中个体的自然社会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这些个人的社会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在这些“权利”中,洛克谈得最多的是财产权。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一开始没有产权的概念,大家都是通过劳动从自然中谋生。但是,因为人对自己有所有权,每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把自己的个性延伸到劳动的对象上,所以它就成为自己的一部分。洛克关于产权起源于劳动的观点实际上开创了后来的劳动价值论。在当时,洛克观点的现实意义在于证明私有财产权的“天然”不可侵犯性。[①]

政府必须基于人民同意的理论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之一。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和平互助,人人平等自由,但也有许多不便之处。例如,每个人都必须充当法官和法官执行者,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惩罚,甚至因自私而偏袒或报复,从而导致混乱和无序。因此,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市民社会,建立政府。因此,政府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只能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的同意”。因为是每个人都放弃的一部分权利,所以政府权力的延伸必须受到个人不可转让权利的限制,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个人的天然人权;政府在行使其有限的权力时,自然是建立在社会中人民的同意之上的。洛克不是民主制度的倡导者,但这个结论包含了民主的成分;同时,这一理论也包含了革命权利的因素:一旦政府未经人民同意而自行其是,人民就会废除契约,收回“委托权”,推翻政府。

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中阐述了宗教宽容理论。自马丁·路德发起宗教改革运动以来,导致了基督教的分裂。不同教派希望借助国家权力推行自己的信仰和道德价值观,导致教派纷争,欧洲付出血腥内战和宗教迫害的代价。这种情况的延续和再现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危及资产阶级对政权的追求和统治秩序的维护。有鉴于此,早在洛克之前的欧洲思想界就希望通过建立世俗国家,实行宗教宽容,来建立宗教多元主义的新秩序。这一思想也被20世纪最著名的政治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命名为自由主义产生的两大历史根源之一(另一个历史根源被认为是民族国家的复兴)。洛克认为宗教信仰是一件私事,应该由一个人的良心来选择。“必须严格区分民政事务和宗教事务,正确界定二者的界限”。“官方的全部权力...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延伸到灵魂的拯救”。强烈反对国家干预个人信仰自由。“教会是一个自由和自愿的团体”,其成员不能被强迫信仰某种教义。洛克的宗教宽容理论颠覆了自古希腊政治哲学以来一直是中世纪基督教理论核心的至善至美观念。路德的宗教改革打破了欧洲基督教的统一性和追求生命完美的基础。各教派都以为自己的宗教追求可以达到人生的圆满,于是强迫其他教派“归教”,由此引发了血腥的纷争和残酷的迫害。洛克的宗教宽容理论把对完美生活的追求从政治领域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私人信仰问题,把政治目标归结为寻求某种秩序,让不同信仰的善良男女共同过上和平的生活。

由于在理论上的上述贡献,洛克被誉为现代自由主义第一人。在现实世界中,第一个实现完全宪政的美国,按照哈佛政治学者路易斯?哈茨(1919-1986)对洛克原理的评价是“无反思的一致同意”。

18世纪是欧洲大陆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时期,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统治的矛盾日益尖锐,尤其是在“三级”森严的法国。因此,在法国,出现了孟德斯鸠、卢梭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查尔斯·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一个贵族家庭。他在1748出版了《论法的精神》一书。孟德斯鸠认为,所谓法的精神是法与各种事物——自然、人性——之间关系的精神的综合。法律高于一切。孟德斯鸠主要通过研究和阐述自由与权力的关系来阐释其法的精神。他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一切事情”。它的真正意义不是教导臣民守法,而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自由只能由法律来保障。法律约束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因为其他人也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认为最侵害自由的制度是专制制度。虽然专制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政治理论中,但孟德斯鸠是近代第一个系统分析专制特征的思想家。孟认为人类有三种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 *政体。专制的特点就是没有法律,统治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君主制的特点是君主的行为不仅受法律约束,还受贵族或其他等级的约束。因此,在君主制下,人们拥有一定的自由。* * *和谐最能保障人的自由。这三大法系的精神是不同的。专制的精神是敬畏,君主的精神是荣誉,和谐的精神是美德。

如何限制专制制度?孟德斯鸠发展了分权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进入中世纪后,也出现了内敛君主或混合君主的概念。在近代,洛克明确讨论过权力过大的问题。孟德斯鸠的伟大贡献在于将三权分立的思想与自由的概念联系起来,具体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方案。孟德斯鸠的理由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种从来都不容易的体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他们遇到一个边界。”因此,“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可能导致一种政治制度:“没有人被强迫做法律没有强迫他做的事,也没有人被禁止做法律允许做的事。“具体怎么放权?一种是划分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使之分属不同的机构,在法律上相互制衡和制约。这种“第一”的方案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真正付诸实践,给美国社会带来了稳定、发展、繁荣和强大,使得孟德斯鸠的理论似乎具有了某种特殊的意义。

让·卢梭(1712-1778)比孟德斯鸠小20多岁,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童年遭受了失去父母的不幸。卢梭通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论社会契约》(1762)等著作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领袖。卢梭指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突然有一天,谁先圈了一块地,想:这是我的,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创始人。”于是,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私人观念的产生,私有财产的产生及其财富的不平等,是一切社会罪恶的根源。如何消除这样的不平等,如何根除这种罪恶的根源?“既然人类社会是靠铁的必然性产生私有制的,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必然的,而且既然原始的自然状态无法恢复,那么生活在政治社会制度下的人类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政治社会中寻找自由。”这种方式就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同体自由”。如何在“* * *身份”中实现个人自由?这必然会遇到霍布斯那样的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卢梭从人性本善的观点出发,通过独特的“社会契约”解决了这个问题。卢梭真诚地认为* * *同构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既是成员利益的代表,也是成员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外化就是主权。当人们服从主权时,他们本质上只是在服从自己。“主权——即社会实体——既不能伤害其所有成员,也不能伤害任何特定成员。”所以“每个合伙人和他自己的一切权利转移到整个集体之后”,集体的“公意”就是全体成员的* * *意志。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他“只是服从了自己,并保持着一如既往的自由”。正是通过这种“社会契约”的概念,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得以建立。卢梭通过“人民主权论”猛烈批判封建专制和暴政,提出以暴制暴的思想。正因为如此,罗伯斯庇尔称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行者,并因此于6月1794+10月11日将其遗体移至巴黎先贤祠。历史上卢梭被誉为“现代民主之父”。

通过以上对孟德斯鸠和卢梭思想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虽然孟德斯鸠也关心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谁掌权),但他更关心权力的制约。卢梭似乎对权力本身没有恐惧,但他最关心的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这似乎是自由主义史上卢梭对孟德斯鸠最大的“抛弃”。

卢梭的“放弃”,加上法国大革命的实践,受到了除保守派以外的自由派的严厉批判。最早批判卢梭的是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丹斯(1767-1830)。龚当思认为,卢梭把自由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联系起来,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权利完全转让给同一个人的理论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因为任何主权都是由特定的个人来行使的。任何政权无论在抽象意义上多么崇高,如何代表人民,在实践中,少数人行使的结果必然只反映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事实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无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人民的压迫者,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事,而不与人民协商”。所以,龚当思总结说:“任何一种尘世的力量都不应该是无限的”。另一位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1805-1859),因其对大众民主的恐惧而产生了批判卢梭的思想,提出了著名的“多数人暴政”理论。托克维尔于1831在美国访问了9个月,分别于1836和1840出版了《论美国民主》第一卷和第二卷。在这本书中,他说:“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人对政府的绝对统治,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没有人能与多数人对抗。”“无限的权威是一件糟糕而危险的事情。.....无论人们称这种权力为人民还是国王,或者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种权力是由君主还是共和国行使,我都会说:这已经播下了暴政的种子”。在托克维尔看来,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政治暴政,而不能是社会暴政。因为国王对异己最大的惩罚就是把他们关进监狱,但是他控制不了他们的思想。民主政治中的“多数人的暴政”是不同的。“多数”不仅拥有政治权力,还拥有社会甚至道德权力。大部分都是真理和道德的化身。所以“多数人的暴政”意味着对人格的根本否定和对人的尊严的蔑视,这是过去枷锁和刽子手的“物质”暴政无法比拟的。以上思想只是托克维尔这样的思想家的思维,并不意味着美国会陷入这样的“多数人的暴政”。他看到美国社会政治结构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多数人暴政”的因素。但他坚信,如果在一个缺乏民主约束的国家建立民主制度,其结果必然是西方从未经历过的中央集权和专制,其程度是“只有在亚洲才能找到一些可以与这种专制相提并论的事实”。如何才能避免民主制度下的“多数人暴政”?只有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才能构成权力上的“社会平衡”。

如果说18世纪法国的政治革命时代最为突出,那么英国的经济革命时代最为突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始于英国。这样的社会背景差异导致了英国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自由主义的巨大差异。

大卫·休谟(1711-1776)出生于一个贵族家庭。休谟在哲学上最大的成就是建立了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的温和怀疑论理论。这种怀疑主义的意义在于否定人类所谓的理性一致性[③]。他的哲学受到了约翰·洛克、艾萨克·牛顿、亚当·斯密等人的影响。21岁开始撰写代表作《人性论》,26岁完成这部著作,在西方哲学史和自由主义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休谟认为,很多信仰,包括对因果关系的信仰,都不可能有理性基础,至于伦理学,更不可能有理性基础。休谟的观点意在批判道德判断有理性基础的流行观点。休谟的理由是:“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理或谬误。真或假,在于观念的真实关系或实际存在与事实的重合或不重合。”道德规范属于实践哲学,“对行为和感情有影响,所以结果当然是这些规范不能用理性来判断。”“善与恶的道德差异不能由理性造成”。因此,休谟摧毁了道德普遍性的哲学基础。经验告诉我们,人是存在于环境中的感知能力有限的动物。在这种环境下,善只与人的需求相关,以至于不同的人会因为需求不同而对善有不同的想法。根据这一论点,休谟得出结论:任何追求人类思想或道德一致性的努力都会导致任意性[4]。在否定了道德一致性之后,休谟必须回答人类自文明时代以来就有的“正义”问题。休谟对“正义”的看法是这样的:“正义”是一种人造的美德,而不是自然的美德。正义感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基于理性,而是“由于为应付人类环境和需要而采取的人为措施和设计。”它意味着人类并没有天生的正义感,只是因为人为地达成了一些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协议,并按照这些协议行事,才出现了正义的概念和原则。这样就否定了柏拉图以来的所谓理想政治制度,即符合“自然”的制度的概念,也否定了罗马法以来的“自然法”的概念,即人类的社会组织要符合自然法的要求的概念。“正义”不再是一种自然的美德,它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类的本质属性。这样延伸出来的意义会是全方位的。政治上否定过去,包括洛克所说的一切合法的政治制度或行为都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它否定了根据某些现实的既定“正义”判断而设计的关于未来社会的“必然性”概念。在经济上,我们反对任何干涉,主张自由经济。在社会生活中,主张个人对个人负责,自由至上等等[5]。正是因为可以引申到这样一个全方位的意义,才使得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者推崇休谟。

亚当·斯密(1723-1790)比休谟小12岁,可以算是休谟的同时代人,他们的关系也很好。他的父亲是海关审计员。父亲4岁去世后,他在叔叔的资助下,14岁进入大学。斯密一生的学术成就是多方面的,但后人主要谈的是他为现代经济学奠定的基础。《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国富论1776)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框架能最有效地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斯密经济理论的出发点是关于经济人的预设,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这里的个体是霍布斯式的个体。但与霍布斯的结论完全不同。霍从自利性中得出政府的必要性和国家权威的绝对性,而斯密则从自利性中看到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源泉。斯密接受并改造了一个叫曼德维尔(1670-1733)的思想家。曼恩说:私恶与公共利益严重对立,但私恶产生公共利益。斯密将其转化为:私恶与公共利益是对立的,但更和谐统一[6]。因为就我个人而言,他并不是要促进公众的利益,他也不知道他能促进公众的利益到什么程度。他只想着如何增加自己最大的财富。这意味着他只关心自己管理的行业如何实现增值最大化。怎样才能增加我们最大的财富,或者说最大化我们行业的附加值?在他看来,这只能是在可以“最大化”的地方“工作”或“生产”。驱使他这样做的力量是“看不见的手”。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拉动下,他所追求的东西往往能使他在不违背初衷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斯密认为,市场体系是最自然的体系。在市场制度下,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每个人都必须尽力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增强对他人的服务和对社会的贡献。这样国家财富就会以最快的速度增长。基于此,斯密得出了国家与经济关系的结论: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自由主义,它绝不会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国家或政府的职能只是提供必要的保护,让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一个可靠的外部环境;提供一些公共服务,比如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不受他人的迫害或压迫,建设和维护一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在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的过程中,史密斯还拿中国做反面例子,说中国经济长期停滞的原因是国家限制太多,加强了他的说服力。斯密提出自由放任理论时,英国的“个人资本主义”正处于“手工作坊”的大发展,工业革命刚刚开始。这样的生产力水平,试图通过政府行为来指导生产和分配资源,斯密说,“恐怕超出了人类的智慧或知识。”所以这个理论反映了这种“社会存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