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综合性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所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权利和经营权的经济活动。交易范围包括几个类别: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水面养殖经营权;
4.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非国有)持有的股权和实物资产;
5.农业知识产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单独设立议事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