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是什么意思?
凭样品买卖,或称凭样品买卖,是指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留存的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标准。凭样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凭样品买卖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订立合同时有样品,当事人在合同申请书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一致”或“凭样品买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即使卖方已经向买方出示了样品,也不是凭样品买卖。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防止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一言不发,《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能对样品的质量作出说明。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藏的瑕疵,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类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出卖人不能以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为借口买卖样品。当然,如果样品瑕疵是表面瑕疵,买受人知道瑕疵但没有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的瑕疵,那么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根据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你说的卖方样品买卖是什么意思?卖家用卖家的样品成交要注意哪些问题?
就是按照卖家提供的样品生产,质量应该基本一致。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不能说“与样品质量一致”,只能说“与样品基本一致”。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样的东西。
凭样买卖的注意事项
(1)凭样买卖时,卖方的交货质量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在按样品成交的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将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非商业销售的瑕疵。买方可以拒收与样品不符的货物或要求赔偿。因此,卖方在确定交货质量时应采用这种方法,并应严格按照样品标准交货。
(2)用样本表示质量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买卖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质量纠纷,因此这种表示不能滥用。当可以用科学指标来表示商品质量时,这种方法就不合适了。对造型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特点的商品,以及其他难以用科学指标表达品质的商品,凭样品买卖。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进行交易的情况并不多。在很多场合,样品只是用来代表商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交易中,为了表示商品的颜色质量,使用“色样”;为了表现商品的形态,采用了“图案样板”;对于商品质量的其他方面,则用其他方法来表示。
(3)当采用样品交易且不能绝对保证质量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出相应的灵活规定。当卖方对质量没有绝对把握,或者对于某些不完全适合凭样交易的货物,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或者“质量与样品相似”。为防止买方因交货质量与样品稍有出入而拒收货物,也可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如果交货质量略次于样品,买方仍要接收货物,但应通过双方协商相应降低价格。”当然,该条款只限于质量稍有不符的场合。如果交货质量与样品相差甚远,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
(4)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应保留一份或多份相同的样品,作为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的副本或样品,以备查验。
(5)区分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参考样品应注明:仅供参考,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6)买方提供样品时,应避免卷入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纠纷。
卖家也要注意对方送来的样品是否反动。黄丑花纹和图案,注意原料供应的可能性,加工工艺和生产安排。
凭样买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凭样买卖注意事项:
(1)选择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2)提供和接受的样品应适合中国国情。
(3)在合同中留有余地。
(4)用样本表示质量的方法只能酌情使用。
凭样买卖时,大多是凭卖方的样品买卖。
“代表性样品”:卖方提供的能够代表未来整批交货质量的少量实物。
“副本样品”:在向国外客户发送代表性样品时,应保留一份或多份相同的样品,以备将来交付或处理争议时核对。据称,发送的样品和保留的副本样品都应标有相同的编号和/或标明交付日期,以便在今后的联系中参考,并便于检查。
“封样”:由第三方(如商检局或其他公证机构)从整批货物中抽取相同质量的样品,分成若干份,用蜡或铅包裹封样,其余样品交给卖方使用。
“凭买方样品买卖”是指以买方提供的样品谈判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也称为“样本交易”。
为了防止交货困难,减少以后的纠纷,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确认样本称为“等效样本”或“回样”,也称为“确认样本”。当同等样品被买方接受时,今后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以同等样品为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交易的性质从“买方样品买卖”变成了“卖方样品买卖”。
国际贸易中买方样品买卖和等价样品买卖的区别?
用买方的样品买卖,产品会和买方的一样,卖方的作品差不多或者更好。这时候买方可以不承认结果,让卖方赔偿。搭配样品的时候,卖家可以做一个类似的,不完全一样的,功能性的样品,买家同意以后量产。然后在量产的时候,我们会按照卖家做的样品来做。
凭样平仓有什么风险,凭样买卖有什么问题?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国际交易中,表示合同货物质量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凭样品表示法和用文字表示法。对于一些难以用语言描述的出口产品,如工艺品、服装、铸铁件等产品,通常用样品来表示其质量,即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质量的依据。具体来说,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卖方样品销售和买方样品销售。凭样品买卖合同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会出现复杂的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合同因样品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通过样品订立的合同可能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卖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提交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通常对“代表性”有误解。为了使买方确认提交的样品,卖方往往倾向于选择货物中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发送。这样,很可能为以后的纠纷设置障碍。将来批量交货时,很可能批量生产达不到样品的质量水平,买方会要求赔偿。合同虽然签了,但无法顺利履行,卖方仍然收不到外汇,有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卖家过于担心被索赔,提交的样品质量太低,可能达不到买家的要求,就很难达成合同。即使达成合同,也会被买方压得太低。所以,要把握样本的代表性,要选取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型商品作为样本。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可以采用规定弹性条款的方法,例如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可以注明“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当”或“质量与样品相似”等字样,以防止样品与实际交货差距过大而引起纠纷。买方样品买卖和卖方样品买卖的潜在风险性质不同,虽然合同一方先提交样品,合同另一方确认。前者被称为“封样”或“制样”,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对卖方要求较高,甚至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在确认买方提交的样品之前,卖方应充分考虑生产该样品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如果考虑不周,可能会造成日后交货困难,甚至违约的后果。因为买方提交的样品是最终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会在样品中设计一个卖方不易察觉或复制的地方。因为国际贸易多是远期交割,所以从签合同到交割的时间大概在一个月左右。在此期间,一旦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买方就会以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向卖方恶意索赔。比如用买家的样品做出来的衣服,在针脚或者纽扣等微小的地方都有设计,和平时的服装要求不一样。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降,买方会以实际交货与样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甚至提出索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样品后,通常会根据买方的样品复制或选择样品寄给买方。这个样本被称为反样本。如果买方确认了这个样品,就相当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化为“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卖家就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凭样品买卖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注明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如果以书面描述的某种方式表达质量,应注明所送样品仅供参考。否则,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惯例,买方有理由相信合同质量不仅与质量条款中的书面描述一致,而且与样品一致。这实际上相当于给卖家设置了双重限制。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家中国公司向一家英国公司出口大豆。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规定水分含量在14%以下,杂质含量在2.5%以下。我们在交易前将样品寄给了买方,合同签订后,我们给买方发了电报。......
国际贸易实务中凭样买卖的利弊。
样品难保存,易更换!
样品买卖合同与一般消费者买卖合同的区别
关键是鉴别样本,就是要确定样本是什么,是什么状态,有没有隐藏的缺陷。如果双方同意样品的当前状态,样品应被密封,最终交货以样品为准。一般买卖合同一般采购一般货物,交货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准,或按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执行,不必以样品为准。
什么是凭样买卖?
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具体做法:
(1)根据卖家样本进行买卖。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凭卖方样品买卖,是双方约定交货的质量基础。卖方应特别注意交易中样品的代表性。同时,卖方在向卖方寄送样品时,应考虑在交货或处理纠纷时保留“副本样品”以备核对。
(2)根据买方样品进行买卖。买方提供的样品称为“买方样品”。凭买方样品买卖是交易双方约定交货的质量基础。习惯上称之为“样本交易”。在根据买方样品成交时,如果由于制造技术或其他原因难以实现样品的一致性,可以考虑订立灵活的合同条款,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此外,卖方还应注明买方样品引起的任何三权问题由对方负责。
(3)等价样品买卖。同等样品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复制加工出类似的样品,并提交给买方确认。它也可以被称为“回样”或确认样品。凭对等样品买卖,实际上是卖方未来交货的质量——“对等样品”为准,即“凭买方样品买卖”改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卖方才能争取主动。凭样买卖的基本要求是卖方的交货质量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为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采用“封样”。具体方法如下:发证机构从一批货物中抽取若干质量相同的样品,在每个样品上烧蜡或铅封,交易双方签字或盖章,供交易双方使用。同时留存一份公交牌照局备查。样品可以由寄件人封存,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封存。
凭样品买卖的样品质量与书面描述不符怎么办?
《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封存样品时,也可以同时说明样品的质量。当事人在封存样品时,也可以用文字和字符说明样品的质量,以防止合同成立后样品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纠纷。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描述的质量相符。因此,出卖人对样品的说明也构成对标的物质量的保证内容。1,通则。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达不到样品质量的,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买受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一般来说,质量鉴定机构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标准既不是国家标准,也不是行业标准,但样品所体现的质量是鉴定标准,双方对样品所作的说明也是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内容。至于卖方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质量相符,除非肉眼可以判断,一般应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2.在判断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样品的质量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当双方封存的样品存在隐性缺陷时,质量标准的判断和选择。
所谓隐性瑕疵,是指当事人在交易中尽了最大努力注意而仍未发现的瑕疵。在凭样品买卖中,如果样品存在隐性瑕疵,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标准,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排除本条的适用,因为卖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所谓样品,也称样品,是指当事人为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而选定的商品。因此,样品交易的根本特征是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这是为了保证标的物的质量,而不是以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质量为条件而生效,也不是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质量为条件而终止。可见,在样本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与样本相同,是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的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样本的条件来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