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才绿卡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每年在广州创业或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绿卡。

(1)经我市认定或核实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1.国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R&D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人才;

3.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或国内先进技术成果,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4.具有丰富海外创新创业经历的领军人才,带着技术、项目、资金在本市重点行业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10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专家。

(4)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国外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的。

(6)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台外籍人才。

(7)年工资收入60万元以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654.38+0.2万元以上并在广州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以上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的变化适当调整。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某些特殊技能或专长。

第二,享受待遇

(1)外国人可持人才绿卡直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同时可凭人才绿卡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凭用人单位公函直接申请2-5年长期居留证明。不办理居留证件者,凭人才绿卡和用人单位公函,可办理有效入境期限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一、二或多次R字签证。

(二)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本市现有的政策性职称考试、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市或省颁发的资格证书,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3)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有资格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区县教育部门开办的幼儿园电脑派位;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公办学校(含政府)。

政府在私立学校购买的学位);参加中考,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及各种签注。

(五)人才绿卡可作为投资身份证明和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是外籍人员、在国外长期定居或者是港澳台居民的,在投资办企业时可以持人才绿卡直接办理营业执照,无需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6)可持人才绿卡在本市任意银行开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出的外汇、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和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7)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购房待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地区居民以及持有中国护照、在境外有永久(长期)居留权、在境内无户籍的外国人、留学人员等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住房。

(8)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客车可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九)对人才绿卡持有人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无需重复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进人才绿卡的服务管理。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为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及其他亲属申请人才绿卡副证。上述亲属可凭人才绿卡副证换发与人才绿卡持有人同期的签证或居留证件,享受(4)至(9)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