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互易原理

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是世贸组织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个成员在国际贸易中给予对方优惠待遇。它阐明了成员国在关税和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以及它们之间必须建立何种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形式:

一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减少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向其他成员平等开放国内市场,为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争取机会,即所谓的“给桃报李”。

第二,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受过去所有老成员都达到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所以老成员会一致要求新成员支付“入场费”——按照现有的世贸组织协议和协定开放申请国商品或服务的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一个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和贸易自由化中实现与其他成员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表明,多边贸易自由化对一个成员的好处远远大于一个国家单边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因为当一个国家单方面决定放开关税和非关税货物贸易,开放服务市场时,其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一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响好,就是给其他地方优惠,好处很大;反之,则更小。相反,在WTO体制下,由于一个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的范围内进行的,因此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所带来的实际利益自然是由WTO机制来保障的,而不是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透明原则

透明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应当公布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未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与此同时,它们也应该向世贸组织通报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此外,成员为缔约方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并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和协议中。根据这一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要宣布有效实施现有的贸易政策和法规:

(1)海关规定。即海关对产品的归类和估价方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二)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国内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四)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

(五)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

(六)利用外资的立法和法规;

(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八)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和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

(九)服务贸易法律法规;

(10)仲裁条款;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签署的影响贸易政策的现有双边或多边协定和协议;

(12)其他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则。

透明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平、合理、统一地执行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成员国境内管理贸易的相关法规不得区别对待,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就上述事项颁布的法规不得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政府除外。正义与理性要求成员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贯彻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检查和纠正海关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要求各成员尽快保留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和程序。这种法院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执行的机构。除进口商可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或机构上诉外,裁决应由这些机构执行。

透明度原则在实现公平贸易和竞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市场准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显而易见并不断发展。它旨在要求各国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放市场,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和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主张最终消除所有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贸组织允许的法律保护手段,但关税水平肯定是下降的。

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各国以不正当贸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禁止以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并对倾销和补贴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具体详细的实施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提倡以公平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竞争。

经济发展原则

也被称为鼓励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这一原则旨在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快速经济发展。它是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一体化国家制定的,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的“政府援助经济发展”条款,只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发展中国家无偿享受某些特殊利益的“贸易与发展条款”,以及建立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

非歧视性

这个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歧视贸易伙伴;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待遇也应该给予其他成员。这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排第一,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排第二,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排第四。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意味着外国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应与本地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受到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中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市场上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平等竞争。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平等贸易的重要保障。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优惠待遇,并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要点:a .自动性——立即无条件;b .身份----受益人必须相同;c .互惠----既是受益者也是给予者,承担义务,同时享有权利;d .普遍性——适用于所有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所有部门的各类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情况:a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比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在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b .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在边境贸易中给予周边国家更多的贸易便利;d .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对司法互助一般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保留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向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

要点:a .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人,但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因这些领域的具体受益者不同而不同;b仅在进口成员中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c定义中的“不低于”是指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应享有与进口成员的类似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相同的待遇。如果进口成员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