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特征

刑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独特属性,主要表现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的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调整和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关系。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重程度轻于刑法规定的处罚。

(4)刑法是补充性的,即只有在一般的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受到刑法的保护;刑法只有在一般部门法不足以约束某些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合法权益也受到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扩展数据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一种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属于其他刑种的刑种。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要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适用但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其实是一种附加刑。

中国的刑罚通过有主体、有遵循、有配合、有轻重、有联系的设计方法,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种惩罚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作用。刑罚的多样性是为了适应犯罪性质和情节的多样性,体现宽严相济的方针,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这几种刑罚是符合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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