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债券是不是一种变相的股份转让?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由股票形式变为债券形式,从而减少总股本,在不改变流通股比例的情况下,增加流通股比例,达到股份全流通的目的。

股权转化为债权的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将国有股权转化为债权。上市公司形成的债务可以分期偿还,也可以可转换债券形式交易,具体转股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 * *性

关于公平的理解分歧很大,争论不休。从股权存在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性质。股权兼具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性质和内容,股权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成为一项综合的、独立的权利。

对债权的认识是比较明确和统一的,民法上的债与债理论也相当成熟。一般认为,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不仅指债,还包括债权,它代表了一种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债权的基本特征是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有期限。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股权和债权一般以一定的物权为基础。股权是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形成的,股权是基于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是投资者行使其他财产权的结果和体现。

投资者获得股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在公司成立时通过对公司的直接投资,另一种是通过向其他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份。

股权的基础不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是“投资者作为合同一方以取得股权为目的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合同另一方以取得被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履行给予投资者股权的义务”。也是因为投资者与所投资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而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本质上是所有权与被所有权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是平等的主体。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也是股东与公司关系的体现。

对于原股东来说,其股权的形成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产权一般以所有权为主,也可能是使用权,在类型上也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原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可以体现为货币、实物、智力成果等。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活动取得股权的非原始股东,其股权的形成也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一般以货币购买,部分以实物置换。债权一般是在物权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债务的成因来看,债务的主要成因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务,无论出于什么具体原因,一般都直接或间接与物权或某些物权相关,债权也相应地与某些物权相关。债务的发生往往是基于某种财产权,特定主体之间对于某种财产权的不同法律关系成为债务的不同原因。除特殊情况外,债权一般是因权利人行使某项物权或义务人使用、侵害他人物权而产生的。

股权和债权都具有物权的属性和内容。股权具有产权的性质和内容,主要表现在股权的性质和重要权能。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因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主体力量,可以称之为所有权类型的权利或广义所有权的表达。从内容上看,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直接行使,以股东出资比例或份额表示和区分,是股权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因为股东不能直接控制其原始投资而否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仍有处分权,也不能因为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否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仍有直接财产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功能和标志。债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和内容,通常表现为一定类型的物权。虽然债权的客体有时不一定是直接的财产,但债权的内容通常以财产为终结或表现为一定的财产。

股权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产。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本和资产。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一般用货币、实物和智力成果来表示,其中货币和实物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公司资本。每个股东的权益并不指向公司中的某一特定货币或对象,而是指向公司全部资产的一定比例或份额。股权的客体仍然是财产,是以股份计量的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没有表现为财产的具体形式。一般来说,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财产是常见的债权客体。可见,股权和债权一般都指向财产,都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就公司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和内容,其客体可以是财产。这具有特殊的意义,既是债转股的基础,也是债转股的目标和结果。正是股权与债权的这些相似性,使得股权转化为债权成为可能。

个人

股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权利内容。充分认识股权与债权的区别,以便在债转股工作中采取合理的措施。

1.股权和债权的权利类型不同。

股权属于物权范畴,债权不属于。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股权的内容主要是股东同事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排除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主要是关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某一特定债务。虽然债权的客体一般是财产,但债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是物权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

2.股权和债权产生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发生一般基于投资行为或交易行为,原始股东股权的发生基于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非原始股东股权的发生基于股东以股票交易形式对公司的投资转让行为。债权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常见的是契约式交易,交易的对象一般是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和债权的发生基础可以相同。债权的基础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等。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债权、债务的基础不同于股权的基础。所以股权和债权的根本原因并不完全一样。

3.股权和债权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

股权主要包括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权。股权中的资产收益权和公司资产处置权是所有权,股权中的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权是经营权。债权的内容通常包括给付请求权、受付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以支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直接表现为物权。以请求保护为内容的债权不一定表现为物权。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其内容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债券到期后支付本息。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是一种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请求权,但不同于股权中的财产内容。股权和债权有相同的内容,但也有不同的内容。

4.股权和债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具有所有权的性质。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股东行使股权的方式一般是直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通过授权。股权的行使不需要依赖特定的主体来履行相应的义务。小股东权益难以体现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不是因为股权的行使需要特定义务人的配合,而是因为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迫或公司管理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债权的行使需要特定债务人的配合,没有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债权是基于特定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这是其基本特征,也说明了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物权。

5.股权和债权的限制是不一样的。

每个股东的股权行使都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即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这种约束是基于股东的自愿参与,是为了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设定的。从表面上看,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和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其实这种约束还是来自于股东本身,更多的是来自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限制。债权人行使和实现债权依赖于债务人的某种行为,并受债务人的制约。另外,对于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债权债务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其债权;在诉讼中,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债权的,可能丧失债权。

股权和债权的特殊性,说明股权和债权是两种性质和类型不同的权利。投资者在公司中的股权与债权人在公司中的债权有很多具体的区别,这就决定了这两种权利各有利弊。股权转债权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是认清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和利弊,找出消除区别、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