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法律分析:采用实缴资本制时,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取了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妥协态度,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20%,并对后续注册资本规定了最长2年或5年的期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