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与保密协议相关的制度叫制度。

有一个与保密协议相关的系统叫做商业秘密攻防系统。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攻防策略分析:

第一,商业秘密诉讼的现状。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在人民法院提起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原告维权成功的案例较少。

另一方面,领导人讲话中提到的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许多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而不是专利和商标保护,这为商业秘密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主题和市场。

第二,商业保护非常薄弱。

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或者说商业秘密保护无效的法律原因。商业秘密中的法律原因,如立法分散,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侧重点不同。

1.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或《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法律之中。

非常分散的立法,对当事人的保护非常不方便,使当事人无法可依;

2.司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称谓不统一,概念非常混乱。

例如,在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提到了商业秘密。每一部法律的出发点、主体、客体不同,名称不同,意图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差异。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利用劳动合同法来对抗商业秘密纠纷。法律的客观存在是商业秘密概念的不一致,导致商业秘密难以保护。

第三,商业秘密的主体过于狭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是指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从市场秩序上规定商业秘密。事实上,商业秘密显然不仅限于竞争对手,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应该更广。规定过于狭隘,不利于保护。做法宽,规定窄,当事人无法保护自己广泛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足。

现在通过规定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来保护商业秘密是不可能的。

五、立法空白,规定了商业秘密权,但没有规定权利限制,没有规定破解商业秘密的限制。

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技术混乱。

在一个案件中,原被告可以拿出一份结论相反的技术鉴定报告。即使是一个技术鉴定单位,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技术鉴定。虽然司法部、司法局出台了很多关于技术鉴定的规定,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技术鉴定问题。

七、企业本身有两个问题。

1,保密措施不够。提起诉讼时,发现法院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明确,哪些商业秘密受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中少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的东西,不能大规模鼓励。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实用性和保护性差,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