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如何上诉?
(2)存在的问题
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乐观。当今世界各国对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加强对人才的投入,但明确指出未来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但这远远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中国教育落后的现状。在我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万贫困儿童辍学。经过希望工程的救助,大约50%的学生仍然不能恢复学业。因为贫穷,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从去年开始,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除杂费、课本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补贴很低。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生活费没了,还面临退学。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全国2861个县级单位中,仍有231个单位未实现“普九”。一些完成了九年普通教育的农村初中学生的辍学率仍然很高。部分省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部分地区约为15%。此外,流动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城市未将流动适龄未成年人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部分公办学校不愿接收外地学生;户籍管理和学籍管理脱节,难以摸清流入地流动适龄未成年人的情况;残疾儿童入学率一直很低,特别是在西部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少、质量低,部分县乡没有特殊教育学校,使得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学校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差,侮辱体罚学生现象随处可见,导致部分学生厌学辍学;未成年人犯罪依然突出,呈现出财产犯罪比例大、团伙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保护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教育管理部门的原因
目前,中国的教育水平低于世界其他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世界排名一百名之后,只有3%左右。③中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东西部差距巨大。中国西部的教育基本靠政府投入。因此,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和教育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了我国教育的发展。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都不够。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学资源使得学生的教育质量严重失衡。
社会原因
我国人口素质较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民人口素质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影响很深,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未成年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女孩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受民工潮影响,一些家长强行剥夺子女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时,社会上的一些消极因素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三)学校原因
学校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目前我国高考和中考规模庞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高考和中考率来衡量学校的表现。所以学校忙着搞好应试教育,忽略了对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至于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下案情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人。因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丢了一部手机,怀疑与其同居的余某、秦某偷了其手机,于是于2004年2月31日晚,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某对来其宿舍取行李的被害人余某、秦某进行殴打,并拒不放其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余打破头部,用烟头烫秦,以此逼两被害人承认盗窃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某帮助余某某照顾被害人余某、秦某,直至次日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④四川法制报65438+2005年2月4日。
2.教师素质的原因。有的老师法律意识差,随意殴打、侮辱、伤害学生。有些学生会因为成绩不好或者品德不好而被老师侮辱。最后,他们恨学校,恨老师,愤然退学。有些老师行为不端,做了很多违法的事情。据《兰州晨报》2004年6月17日报道,2003年下半年以来,陇西县复兴镇初级中学体育老师杨以帮助学生走后门为名,强奸12初中女生,并使两名女生怀孕。⑤
3.学校利益的原因。一些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开除一些成绩不好的学生,不让他们参加考试,从而强行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
(1)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尽一份力。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基本措施。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义务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承担,家庭在帮助孩子完成学业方面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费用。虽然从2005年开始,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但目前学生还是要承担大量的作业和生活费用,这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还是难以承受的。此外,父母离异导致的家庭管教缺失、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部分教师职业道德缺失、侮辱和惩罚学生也是部分中小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义务教育制度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对家庭、学校、政府规定详细的义务。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允许歧视。(第13条第2款)“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4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5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的,离婚双方都有教育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婚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1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三条),等等。但两部法律的法律责任过于简略模糊,难以操作。如前所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由谁来协调,如何协调,并不明确,无法制约家庭、学校、社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执法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被遗漏,使其脱离法律监督。虽然规定了处罚原则,但是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补充是没有用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对于部分教职员工“情节严重”的体罚行为,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保护老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处罚一般都比较温和,没有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是指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只有公安机关“对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这种弹性的法律责任,根本不足以触动违法者本人。翻阅我国刑法典,没有任何一条或一款是惩罚父母在管教未成年人时玩忽职守的。因此,这样的法律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2006年6月29日重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确立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法律原则,所有适龄人口都应当能够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入学过程中应当避免歧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辍学或辍学。为此,家庭、学校和各级政府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父母或监护人只为赚钱和娱乐而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其辍学的,应予以训斥和罚款,致使未成年人在社会上生活和犯罪的,可予以处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管教青少年的方法。比如美国很多州实施的《父母责任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父母责任法》规定:“对于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玩忽职守的父母,根据其严重程度,可处以监禁、高额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同时可以作出如下规定:未成年人因管教不当、乱收费而辍学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由学校负责复学;对家庭困难的,应当减免其费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未成年人辍学情况和救助措施,对瞒报者应给予行政处分。现在的“重点学校”、“重点班”都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它简单地以分数来标记和排名,重视智育而忽视德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打着“先进教育单位”的幌子办“重点班”、“补习班”赚钱。针对这一现象,2006年9月1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学校不得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划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取缔这种“重点”现象,屡教不改者,取消办学资格,对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在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责任重大,不能懈怠。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等严重后果,政府部门任意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影响教育质量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加强法制教育,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据统计,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财产性暴力犯罪比较突出。根据2005年《中国法学年鉴》的统计,2005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超过10万人。举几个例子:2004年6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王某某提出要抢点钱花,于是上述五人于当晚凌晨外出寻找目标,来到湖中兴隆路,遇到骑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的大腿刺伤。5人抢走林某手机及2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林被刺后失血过多死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作案的情况下,仍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住宿。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童某某批准逮捕,以窝藏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批准逮捕。⑥(扬州晨报,2004年6月5438+2月1)。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并不知道自己犯了罪,甚至认为这很“好玩”。鉴于应试教育的不良后果,应该摒弃。素质教育注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包括德育和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法制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轨道,对教学计划、考核内容、组织措施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它把“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八条),把“法律知识和犯罪预防教育”作为职业培训的内容(第12条)。实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计划,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制观念,坚持不懈地在未成年人中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坚决惩治校园周边的暴力犯罪。目前全国各地的学校基本都配备了法治副校长,但法治副校长一般都是由各地派出所所长担任。因为工作忙,很多工作没有做到位。作为公安局派出的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一定的责任。不可能所有的学校老师都懂法律。因此,学校法制教育的绩效应该纳入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派出所所长的考核之中。否则,法治副院长将成为一个傀儡。
(三)整顿职业技术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使未成年人能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高级人才,也需要大量的初级和中级人才。按照我国教育现状,不可能让所有未成年人都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市场经济对专业技术力量的要求很高,所以对广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必须具有前瞻性,让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教育,掌握更高的技术,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顺利找到工作,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自己,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并为其创造就业条件。”虽然这里对各种职业技术学校的任务没有定位。事实上,职业技术学校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培训的重要任务。但目前这些学校因为技术老化或师资匮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缺乏竞争活力。一些基本不具备办学能力的学校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质量很差,误导孩子。为此,国家应认真评估职业技术学校,并及时做出调整,以确保未成年人接受良好职业培训的权利。对于那些没有按照招生简章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任务的学校,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可以包括“青年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推进依法治教,使职业技术学校成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类人才的坚实基地。国务院已于2005年10月2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各职业学校要以此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方针政策。努力培养合格人才。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让《决定》真正发挥作用。
(四)整顿文化市场。
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管理十分混乱,各种充斥暴力、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和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腐蚀作用。媒体经常报道未成年人因沉迷网吧而辍学、逃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导致犯罪。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并不详细,导致执行中主观想象空间太大,对传播给未成年人的没有区分。因此,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关闭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并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终身禁入等行政处罚。传播暴力和色情的音像制品和书籍。视其影响程度,按刑法中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罚。公安部门也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净化文化市场,给未成年人一个安静的空间。
(5)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中国制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可以看到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这一制度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亟待关注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案件中。然而,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因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而受到侵害的案例并不少。但是,这些案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援助的范围。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往往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纳入少年司法体系。法律援助的内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律中均有规定,并将所有生活困难、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明确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建议作出这样的补充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愿意或者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有权代为申请。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还可以为急需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和社会的捐赠。
(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申诉制度。
目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制度并不完善。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教育者本身的素质并不高。长期以来,由于“尊师重教”传统思想的影响,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成为“牺牲品”。由于社会、家庭和教师自身对教育法、教师法的认识不足,学校和教师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存在,经常见诸报端。比如擅自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不让学生上课,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殴打学生、体罚或自我惩罚、打扫卫生、做运动、冷冻、值班、做作业等。,侵犯学生的健康权;无故拖延、限制学生合法活动、非法搜查等。,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私自隐匿、毁弃或者阅读学生信件,随意泄露学生家庭隐私和成绩,侵犯学生隐私的;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要礼品和物品,侵犯学生财产权等等。这些问题比较突出。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和《中学德育大纲》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发展权、参加学校各种活动的权利、在校期间发明创造的权利以及平等学习的权利。保护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人格和特长,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健康权、荣誉权和人身自由权。通过侵犯学生的这些权益来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其实是教育无能和倒退的表现,而不是教育法治和教育进步的内容。学生也是公民,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是,对于学生的上诉权,现有法律只提供了实体性的规定,没有程序性的说明。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的应诉期限,对申诉结果仍不服的如何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面对申诉渠道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奈,大部分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借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结构和框架,以特别法的形式出台,其中突出申诉程序,纳入学校的宣传责任。
注意事项:
①《中国教育报》,2005年2月25日第4版,65438。
(2)中国“普九”年度报告,2006年出版,中国教育出版社,第76页。
③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第3版,12。
④《四川法制报》,2005年2月4日第2版,65438。
⑤2004年6月17日《兰州晨报》第一版。
⑥扬州晨报,第二版,2004年6月65438+2月65438。
参考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8月。
[3]周,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月第一版。
[4]周振想当总编辑。青少年法律法规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版。
[5]《中国法学年鉴》(2005)。法律年鉴出版社。发布于2006年6月13日。
[6]高铭暄,赵秉志。论刑法丛书,第十卷。法律出版社。发布于2006年5月1。
[7]关颖。青少年法律研究图书馆/城市青少年犯罪和家庭。大众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