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清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名:被告人刘保清受贿案。
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4)安中行钟艺字第203号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清,男,年?月份?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
辩护人彭,北京市京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保清犯受贿罪一案,于2065438年9月30日作出(2014)林兴子楚字第297号刑事判决。刘保清不服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于黎明执行职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彭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2011至2014期间,分管民爆、内保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郭某某、牛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谢某某、郝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433元。案发后,刘保清家属向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退还违法所得3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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