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利向医生要处方吗?

医院处方权归谁?不给处方是违法的。

家住宿舍楼的梁博(音译)在过去的两年里一直在广州海珠区的一家大医院看心脏病和吃药。医生每次给他诊断,都会给他开一个他根本看不懂的处方:要么看不懂写的是什么字,要么全是“A BCD”之类的代码。梁博形容自己是在旧社会看病吃药结婚——盲婚哑婚不好说,也从来不敢请医生。谁告诉他对医学或者医学一窍不通?

有些医院不给病人开处方。

住在东山的蔡晓不是那么好对付的。他去一家三甲医院看病,医院条件很好,医生用电脑开处方。但是医生的处方并不是交给他拿着去药房划价拿药,而是直接从医院的局域网发到药房。当蔡晓到达药房时,所有的药物都已经处理好了,药剂师在他的消炎药上贴了一张纸,上面有如何使用的说明。蔡晓辞职了。他向药剂师要了一张处方,说要按照医嘱去朋友的药店买药。药剂师回答说,医院处方是电子版的,药房不能给他打印,处方权属于医院,不能给。蔡晓马上说:我付了医药费,也买了药方。你侵权了!

时效权属于谁?这个问题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严格定义,但实际上与黎巴嫩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很难从医院拿到处方。

近两个月来,广州新开了一批超低价实惠药店,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药品价格的关注。对于那些既要看病又要吃药但口袋又没那么富裕的普通人来说,钱包的一个折中选择就是去医院拿着处方去社会药店拿药。但许多普通人都有和梁博和蔡晓一样的经历:从医院拿处方真的不那么容易。处方要么无法阅读,要么只有一些代号。更有甚者,医生在办公室开了电子处方,从局域网直接去了药房。病人甚至从未见过药方的影子...

本报记者走访各方,一问才知道,一张小小的处方,竟有这么多我们都不知道的原因:原来是医院没有开具处方存在失误,患者拿着处方出去买药可能违约!

处方要在病历上写清楚。

中山X医院肾内科副主任S医生(应我要求匿名,用S代替)承认,医院的药价确实高,但这是中国的医疗体制决定的。因为医生看病收费很少,医院要想生存,只能以药养医。但他认为,医院从保护利益的角度出发,不给患者完整的处方是不对的。

他指出,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医院拒绝交出处方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怕患者拿着处方到社会药店后出了事,责任无法说清楚,因为很多患者把服药后的不良反应归咎于医生。

但S医生认为,无论引用哪种法律来论证,处方权都不属于医院,而属于患者。S医生还告诉消费者,即使不开处方,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医生也要把处方完整地写在病历上。如果没有,完全是不负责任,患者可以投诉。

住院期间外出买药涉及违约

消费者凭处方在社会药店买药是完全正确的吗?不完全是。中山大学法学博士王提醒广大市民,住院期间持处方到社会药店买药,涉嫌违约。

这是因为,一旦消费者住院,由于住院的所有手续相当于双方的约定,在住院的过程中,医院要尽到医疗的责任,患者也要尽到接受医疗的责任。住院处方成为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消费者的住院药品不在医院药房购买,涉嫌违约。

关于处方外流后的医疗事故责任,王也给了医院一个思路:即处方中写明“患者购买假劣药品或注射剂或没有指定护理,造成医疗事故,与医院无关,医院无责任。”

不给处方是违法的。

对于消费者称医院不开处方侵犯了知情权,广州市消委会宣传部部长陈才兴认为,患者不是专业人士,医生没有说明的义务,所以引用这个规定很牵强。但医院不开处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部相关法律。

一是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垄断。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医院仍然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因此强迫消费者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在医院药房取药,可以被视为利用处方进行垄断,导致不当收入,对医院来说是不当收入。

二是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条例。当患者得到医生的医疗服务时,他已经支付了费用。医生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处方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定义不能再是“知识产权”,它的处置权转移给了消费者。而一旦药方不全,其功能就可能彻底改变。因此,如果医院不交出完整的处方,就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第三,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