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标会侵犯知识产权坐牢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商标近似不一定意味着侵权。商标授权确认程序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不同于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判断标准。有些商标在商标授权和确认程序中无疑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在侵权诉讼中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处理商标纠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裁定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无偿销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物资、工具无偿进入商业渠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