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间资本的运作(2)

动词 (verb的缩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份形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出资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相同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和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和商业物流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民营商业流通企业合作发展同程配送。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推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重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市场组合,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国内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产处置、债务处置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转型升级

(二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员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便利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企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促进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快固定资产折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X.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民营企业?出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R&D开展国际化经营、生产和营销,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运用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组成财团,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担保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政策磋商机制,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的国际流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与交流,发展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议,利用多边协议体系,对于民营企业?出门?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完善鼓励境外投资政策,民营企业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XI。为私人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相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应当有明确的规则和统一的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