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拍短片会用一些音乐歌曲。这种版权问题怎么处理?

拍完视频后加了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表演不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权人可以免于许可和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以添加背景音乐后的视频和公开发布都是免费的,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有收费,或者通过发布付费广告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复制的本质是对原作的复制,任何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都应纳入复制的范畴。虽然计算机系统中的复制品不能被人们直接看到,但人们可以在机器和设备的帮助下再现作品,以便人们观看和使用。因此,网络传播中的临时复制应纳入复制权的范围。

下列行为视为复制:(1)在任何脱机数字存储器(例如CO-ROM)中存储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2)将印刷品扫描成数字文档。(三)数字化作品或者具有邻接权的作品。(4)从用户的计算机中取出一份数字化文件,并将其上传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5)从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下载数字化文档。(6)将文件从计算机网络用户转移到另一计算机用户。(7)在计算机存储器(如RAM)中存储甚至临时存储作品或邻接权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