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全球化?
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世界王国的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他认为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体现为世界的法则,是因为人和神的理性。然而,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全球化始于罗马法的复兴。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在充分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定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和《德国民法典》(1900)。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化运动开始从欧洲向世界扩展。从而建立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重点的欧、亚、美主要国家的民法体系。这是法律全球化的第一阶段。
法律全球化的第二阶段是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和宪法的全球化。1787美国宪法确立了分权政府制度和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等。,成为美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日本、韩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宪政模式。这些国家不仅创制了成文宪法法典,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分权政府制度,还直接复制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三次法律全球化浪潮起源于二战结束后。1945 10月经期,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大多数国家的代表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宪章》。目前,《宪章》已经成为公认的法律。随后,联合国分别于1948和1966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建立和完善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目前,已有65,438,000多个国家签署和批准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影响最广泛的应该是关贸总协定的通过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建立。1947 10,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关税减让总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及其临时适用议定书等。同时,从而初步建立起一个世界性的自由贸易体系。GATT自1948生效以来,经过八轮谈判,形成了近200万字的法律文件和32个单独协定。其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加到目前的128,还有20个潜在成员国排队等待加入。
第二,法律全球化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法律全球化,就其表现和特点而言,主要是指相关国家和地区在相互承认和尊重主权和独立的前提下,基于国际法的相同利益或相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达成的一致和影响。因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特定地理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体系的独立性是客观的,不容置疑的。正因为如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冲击。
1.国家主权的削弱。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和保障。作为法律全球化的先导,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包括主权者。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资本的力量要突破国界的限制,实现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这样,过去由一个国家拥有、由其法律调整的经济法律模式,必然会受到跨国资本介入的冲击,国家主权也会受到挑战。为了应对这种冲击和挑战,主权国家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签署和批准有利于维护成员国共同利益的国际公约,并承诺在一些领域做出让步和妥协;另一方面,改变我国传统的经济和法律模式。这样,既保证了跨国资本的进入,维护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2.国家管理职能薄弱。在传统的封闭国家,国家是国家利益的最高代表和全方位管理者。相对于人民,国家就像奶妈,管吃管住,人民的生老病死管到底;社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成了政府的附属品,成了永远长不大的孩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的横向联合,特别是跨国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外资企业按照全球法律体系享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权利和抵制国内主权非法干涉的权利。同时为本国国民的就业、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提供机会、条件和保障,削弱国家职能,减轻国家对本国国民的负担和压力。
3.地方法制的泛化。与特定国家相比,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法律渗透、交融和协调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变得松散甚至混乱。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场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帮助亚洲、美洲、非洲等地的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式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毫无疑问,这种法律霸权主义影响和破坏了这些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