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20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已下发)。关于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和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营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和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汽车生产者应当以可获得的信息、便捷的信息渠道、合理的信息价格等形式,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开其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歧视和拖延;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同时,汽车生产者应当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用者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评审、技术鉴定和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负责经国家CCC认证并已上市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汽车生产者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车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已上市销售的汽车车型目录;

(3)信息披露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信息披露由第三方机构承担的,还应当提供其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汽车制造商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声明;

(5)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和免费访问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当每年向交通运输部报告自身维修技术的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种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和设备的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公司、培训机构等。

在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的制作和生成过程中,汽车制造商需要为汽车生产配套的零部件供应商提供相关的零部件资料,零部件供应商应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可免于披露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说明。

(a)与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包括车钥匙芯片)的编程和设置相关的信息。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者进行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除外;

(2)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以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和排放控制系统的原始程序、原始标定数据和原始数据记录被擦除和篡改;

(三)涉及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供应商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适用知识产权规则的相关信息;

(4)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通过网上信息公开方式进行。汽车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授权第三方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包括网站和在线信息检索阅读系统)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

受汽车生产企业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双方的约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汽车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系统具备以下功能,能够提供相关服务并满足相关要求:

(1)具有中文版,具有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或车辆识别码(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和查询相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

(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为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

(3)明示可用于访问和浏览网站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常用的文档浏览阅读软件;

(四)明示在网站上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著作权、有偿使用规则和侵权法律责任;

(五)明示可以向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护操作应当具备的技术基础;

(六)明示、标注修改或调整后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更新和更正情况,防止信息被误用、误用,造成严重后果;

(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帮助;

(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九)提供用户投诉、建议等互动服务;

(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管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外,因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无法正常访问信息披露网站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信息用户提供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可选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用户的访问权限不同,除了能有效连接到网站,对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短有不同的访问权限外,访问和浏览的信息内容要一致。

基于各类用户的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应能搜索、查询和浏览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型号的维修技术信息,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有限数量的技术文档。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人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访问和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向汽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但不得按照用户检索和使用的车辆信息数量另行收费。

汽车生产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对维修技术信息进行定价,价格应当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相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需要获取维修技术信息的,应当与汽车生产企业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获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的上市时间。

车辆投放日期以相关车辆的CCC认证日期为准。

预计同型号乘用车年销量在500辆以内,乘用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年销量在50辆以内。相关维修技术信息可以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体形式公开,同时应当以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公布请求方式。

上述免于网上披露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量达到1,000辆,或者免于网上披露的乘用车、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累计销量达到200辆的,应当将相关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转入网上披露。

第十六条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自车型上市之日起公开保存10年;超过10年限的,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对相关车辆信息进行存档,但应当公布相关车辆信息的获取方法。

第十七条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和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条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的,汽车维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信息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各类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按规定核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

第二十条维修诊断工具和设备制造商、配件制造商应当积极利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和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充足的市场选择。

第二十一条所有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信息使用者和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技术信息的著作权。信息使用者应遵守相关协议,不得使用超出汽车制造商规定范围的信息。未经汽车制造商授权,信息使用者不得将获得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宣传或其他商业目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接受监督,促进公平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评估信息公开实施效果;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监管和服务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便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水平。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要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汽车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维修、汽车维修设备、汽车保险等相关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认为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平台,为完善修理记录、提高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推进汽车“三包”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和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对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等相关信息实行* *共享,提高汽车生产者监管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当加强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维修制度实施的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享受汽车排气和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侵权案件时,可以利用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