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有哪些手续?

办理境外投资许可所需的程序包括:

(1)投资者可向核准和备案机关询问拟建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和备案范围,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及时告知。

(2)投资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其中,投资方为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报送审批机关;投资者为本地企业的,直接报送审批机关。

(三)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4)项目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材料及申请材料:

1,NDRC备案请求文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函;

5.“企业拟设立全资海外子公司”的决议;

6.项目背景描述;

7.追溯到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图;

8.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

9.审计报告。

海外投资备案流程:

1.前置程序:内部政策,SASAC审批(涉及央企)

2.国家发改委声明:聚焦“投资项目”

批准:敏感类别,直接/间接投资

记录:非敏感、直接/间接投资。

报告:大型非敏感类别,间接投资

3.商务部申报:关注“目标公司”,审批(敏感),备案(非敏感)。

4.外汇登记:ODI外汇登记/37号文件登记

5.驻外使馆登记:我国驻外使馆(国)业务处申报登记。

法律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范围为投资者直接开展的非敏感项目,即涉及投资者直接投资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为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或国务院或国务院直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为本土企业,中方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备案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者为当地企业且中方投资少于3亿美元的,备案机关为投资者注册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和权益的总额,以及提供的融资和担保。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向核准和备案机关咨询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和备案范围,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