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权利质押的范围

法律分析: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知识产权中的债权、股权和财产权为标的物。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较为狭窄,将可质押的权利列举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而普通债权的质押一般归于其他可质押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