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

关于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为保证事实查明的准确、客观,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建立了较为成熟完备的事实查明机制,司法鉴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践,《知产证据规定》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的事项、另行委托检测、鉴定人的选任、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作出规定。

事实和法律问题交织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之一,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涉及法律适用的鉴定意见。为此,《知产证据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在第19条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的事项予以列举,明确了鉴定事项仅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不属于鉴定事项,不能通过鉴定方法解决,例如,专利侵权纠纷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等。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不断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在鉴定事项涉及复杂或者新兴的技术问题,需要专业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情形下,《知产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例如,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所、实验室、高校等,再由鉴定人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视为鉴定人出具的,由鉴定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特殊,或者属于新兴、前沿科技领域,会出现在该领域没有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但又需要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为此,《知产证据规定》第21条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证据规定》有关鉴定人选任程序的规定,确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鉴定范围的确定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知产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鉴定范围的确定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一方当事人的鉴定范围变更申请,更应当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对于鉴定范围的确定和变更,即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特别是在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下。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知产证据规定》第23条对相关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明确了审查鉴定意见的考量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并不是必须对该条列举的所有因素均进行考量。如果存在直接否定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因素,对于涉及其证明力认定的因素就无需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