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质押什么?

可以质押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和存单;仓单和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用作抵押品的其他物品有: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主要包括:易于实现、易于保全和保管、出质人享有并可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的权利。

2.金钱抵押。它是一种存款形式的特定货币抵押。

3.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本票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股份、股票等。

4.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7.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赎回日或者交付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赎回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赎回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