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第三条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择该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同意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第一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内发现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即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暂行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证书。逾期不补办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之日起0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十四条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五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经济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仲裁员仲裁。独任仲裁员应本着简单、快捷的原则审理案件。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 * *或者* *与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 *与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由当事人* * *共同选定或者* *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 *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办公室主任)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