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联系表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女方单位职工婚育证明;居住证。2009年7月1日起,在姑苏区、高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范围内,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单和生育保险联系单业务,参保地不再办理两种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享受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