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和奖励办法

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政策》(2024年修订),首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高新技术服务券”最高8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认证的,最高奖励65438+万元。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组成创新联合体,获省奖励654.38+0万元,市“揭榜”项目对创新联合体给予优先支持。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备注:“当年”、“上年”、“上年”均指企业申报前的1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度);“申请被认可前一年内”指申请前365天内(含申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