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限制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一般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限制制度的设立是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考虑,即维持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现代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权利人和公众之间有一种协调。只有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才能得到体现,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才能自豪地实现。用户的兴趣反映了大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渴望;一般来说,使用者只能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从而成为权利人。权利人和使用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很多时候是合二为一的。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权利人与公众之间也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则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如果对权利人的“个人标准”放任不管,不允许权利人使用,别人就永远无法接近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创新也就缺乏了基础。如果只考虑公众的利益,对权利人进行严格限制,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就会丧失,从而失去进一步从事知识创新的动力。可见,实现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可行性在于权利人与公众的协调;必要性在于权利人与公众的冲突。就后者而言,需要通过相应制度的创设来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即对权利人的专有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弱化权利人的“个人本位”,但又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和谐。此外,对知识产权的一些限制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宣布,人人有权保护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同时宣布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和文化知识,以便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的进步和利益。因此,必须实施权利限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科学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确保公众接触和使用知识产权。以上内容引自中国人民大学07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作文题目《中国名校法学院-北大人大清华卷法学硕士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