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示范章程怎么写?
您好,我对您的问题的回答是:如何撰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成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的,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为自主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出资方式为。(注:应注明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出资方案如下: (一)首次出资:投资者名称(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二)第二次出资:投资者名称(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指注册资本总额)出资方式应注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聘任或者更换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三)聘任或者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聘任或者解聘监事会成员;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投资者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前款第(一)、(六)项可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第十五条投资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投资者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并依法经审批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当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投资者委派或更换,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期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投资者在董事会成员中聘任或解聘。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公司章程或投资者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投资者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营业机构任职。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投资者在监事中任免。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送交投资方。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依法进行分配。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第三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投资人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四条清算组由投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职权,承担义务。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由投资方(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一半”不包括这个数。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修改章程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由投资者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投资方批准)。投资方盖章:注:1。公司章程制定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公司法》,了解其权利和义务。2.公司章程范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公司登记申请人而拟定的,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单独制定公司章程。3.申请人借鉴公司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绝对必要事项外,其余条款可根据情况进行增删;公司还可以根据情况修改章程样本的相关条款,增加任何记载事项。但是,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4.章程样本有下划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相关比例或者人数,但不得低于章程样本中规定的比例或者人数。五、章程样本中加“括号”的地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不及物动词章程样本中增加“注释”的,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删除“注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