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药品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有什么区别?

中药专利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是对中药技术成果给予法律保护,从而促进中药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他们是统一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介绍如下:1。两种保护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国家法律,保护方式是专利局通过诉讼授予专利保护范围。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方式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现已由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改为,下同)监督管理,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前者在法律效力上大于后者。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与法规的矛盾,法规服从于法律的原则。对于同一品种的中药,如果二者保护的权益不同,则后者在法律效力上以前者为准。为此《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2.被保护人的权利性质不同: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所谓知识产权,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所有权。知识产权在法律概念上具有专有权和财产权的特征。专利保护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技术的专有权,即专利权人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和限制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独家生产其专利药物,还是许可其他厂商生产,许可其他厂商生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构成侵权的,专利权人有权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中药品种保护属于对特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品种的行政保护措施,不具备法定专有权和财产权的特征,即对于中药品种保护而言,同一受保护品种的受益者不仅有一个,同时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生产企业, 且决定保护几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同一产品的权利人不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人,即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人的权利是非排他性的,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权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人无权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因为有了财产权,专利权人和普通产权人一样,有权决定自己所拥有的专利的命运,如转让、赠与、放弃等。这是产权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处分权。因此,专利权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自由交易,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通过部分或全部转让获得经济利益;但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人的权利不能自由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交易和转让。仅对临床紧缺使用的中药保护品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人可根据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仿制建议,收取合理使用费,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裁决。换句话说,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人收取这种使用费是有条件的,也是非自愿的。3.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同: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复方中药、单味制剂、中药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的制备方法或加工工艺、中药的新用途。而且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可以是官方批准的药品品种,也可以是未上市的在研药品;中药品种保护的对象仅为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药品。(《中药品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人工制品。”4.保护期限不同: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统一为20年;我国药品保护期限不统一。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