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知识产权案
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客户信息是违法的,当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客户信息被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可能会以最严重的方式破产。根据窃取公司客户信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员工可能会被判处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员工拿走企业客户名单和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关键在于认定客户名单和技术资料的法律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到法律保护,是因为商业秘密信息可以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研发而被权利人所利用,可以增加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增加权利人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上述要求,而且不仅要反映客户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简单信息,还要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如订单数量、价格等。无论是一些长期稳定的客户,还是新客户,都能保证公司的经济效益。无论员工窃取公司客户信息的目的是什么,都是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即使窃取客户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仍然可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