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设立公共图书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设施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合理的服务半径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配套的公共交通和市政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

广州图书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是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图书馆。中心图书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分馆。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建设,建立以区公共图书馆为地区总部,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的镇、街道可以不设立分馆。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图书馆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立图书馆或者服务网点。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图书馆或者服务网点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是中央图书馆和地区总图书馆的专业分馆。

中央馆和区域总馆应当设立儿童阅读区。中心馆和区域总馆应独立建造。镇、街道分馆或村、社区图书馆可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利用其他现有建筑。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当符合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形成自己的区域,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每千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

(2)区域性总馆和乡镇、街道分馆总面积大于37.5平方米,但省、市公共图书馆所在区域面积可适当低于上述标准。

市、区公共图书馆和镇街分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读面积应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面积的20%。公共图书馆的总藏书量应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基数,到2020年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人均拥有量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累计达到一本以上(件)的;

(二)地区总部和镇街分支机构总数达到两卷(件)以上。公共图书馆应不断完善和丰富文献信息资源。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要兼顾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他信息资源,满足服务大众的需求。

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基础,公共图书馆年人均纸质信息资源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0.06册(件);

(二)地区总部和镇街分支机构总数不低于0.14份(件)。公共图书馆应加强数字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共享。中心图书馆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整合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地区总部可以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数字信息资源库。地区总馆建设的数字信息资源库应在中心馆网站上建立链接。

在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中,要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数字信息资源的使用情况,确定相应的加工等级和保存期限。优秀的文化遗产应该长期保存。

中央图书馆和区域总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善的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实现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数字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重建或者搬迁。原址改建或迁建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且不得小于原规模。公共图书馆(室)应当在新馆(室)建成后搬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1万至1.5万服务常住人口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结合服务时间、建筑规模、馆藏资源数量、用户服务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以各种形式和类型配备。

公共图书馆新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事业发展和业务需求,建立和完善职工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市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的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区域总馆馆长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应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的中级以上相应职称。中心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借还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总体规划;

(四)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地区总部在中央图书馆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馆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统一的业务标准,负责本馆及其分馆的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工作;

(三)根据全市统一的服务标准,制定本地区公共图书馆(室)和服务网点的服务标准;

(四)负责图书馆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馆舍空间和馆藏纸质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定期检查馆藏纸质信息资源,对有使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纸质信息资源在馆际间进行调配和使用,或者建立存储库进行收藏;因严重损坏或报废而无法使用的纸质信息资源,可按相关程序予以淘汰。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其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纸质信息资源淘汰规则,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缩微复制、电子出版物等。由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报送广州图书馆;少儿出版物应同时向广州市少儿图书馆提交两册(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提交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捐赠公共图书馆出版或者编纂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有偿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辑单位出具接受付费或者捐赠的证明,定期编制有偿捐赠图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建立图书馆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指导和行业协调作用。

图书馆行业组织的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它们的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