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购买保险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在福建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具体生活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
1,财政补贴。省政府对每名海外人才给予200万元资助(其中中央政府在福建或厦门引进的654.38+0万元);给予省级(含市、县)单位引进国内人才每人654.38+0万元的补贴(含厦门引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级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驻闽单位负责实施。省财政每年预安排人才专项资金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补贴。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有关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公务员局人才引进服务中心,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其余海外人才引进补贴资金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驻闽单位负责发放。免税事项由省公务员局人才引进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提供使用基金补贴的单位名单和引进人才名单实施。
2.职场。入驻园区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园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免租5年。
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3.风险投资。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的企业,可由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风险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企〔2009〕331号)的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能,根据省人才办提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对本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福建省创业投资”福建省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负责省级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主动与投资目录范围内的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并对项目进行审核;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4.政府采购。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考虑。
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实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价认定,并将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省直单位落实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5.退税。引进人才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由省财政厅、各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6.职位、编制和职务。可在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外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除外);引入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组织,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负责实施。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人才引进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各级编办办理注册手续。
7.职称。根据其表现和能力,可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受评审时限和岗位数量的限制。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负责实施。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评审时限和岗位数量的限制。
8、科技项目申请书。可以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获得的资金用于在福建开展科研。
省科技厅负责实施。根据《福建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闽科基〔2007〕86号),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
9、科研经费的使用、人员的聘用。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工费用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受聘人员可采取协议薪酬制,不受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的限制。
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省委负责实施。
第二,生活条件
10,住房。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限价房,各地各部门优先考虑。未购买自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免租五年,或者提供相应的租赁补贴。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2065 438+00]84号)规定,在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福建人才限购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负责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认定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人才限定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地将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租房中预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优先为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厅计算房租补贴标准,将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支付。
11,孩子上学。引进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由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1)引进人才子女入(转)学的,须持引进人才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户口簿、暂住证、相关学校材料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设区的市的,可以向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入学(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始前办理。引进人才子女确需中途转学的,受理机关也应及时协调办理转学手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引进人才子女本人意愿,安排其在当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不得收取我省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已安排入学的引进人才子女,按当地“小升初”计划和中考有关规定,由小学升入初中、初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12,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13,医疗。引进海外人才在福建创业或工作期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引进国内人才享受与省内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经费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1)用人单位在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持引进人才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应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同类人员待遇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用来源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医疗费用渠道解决。
(2)省、中央在蓉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享受我省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由省保健办出具健康证明,享受与省直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医疗保健待遇。
(三)设区市引进的符合我省享受二级医疗条件的人才,按所在设区市现行政策管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
(4)引进人才不符合二级医疗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五)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应医疗待遇。
14,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福建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支付生活补贴。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15,税收政策。引进人才认定后五年内,国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安家费用、探亲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合理数量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实施。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绿色通道出入境居留便利的通知》(发[2065 438+00]21号)等文件规定,当地海关按规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16,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本着优待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发放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和配偶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可以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
业主负责实施。
第三,推出创新团队优惠政策
17,奖励资助。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技术难题,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00-3000000元人民币奖励;
(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实现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500万元专项工作资金,地方政府给予部分配套资金。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负责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省政府上述奖励补贴从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资金2亿元中列支,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贴。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有关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人才引进服务中心,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其余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四、出台台湾省专家支持政策。
18,专项资金支持。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基金,对闽台专家开展技术研究、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实施。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台湾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通知》(发[2065 438+00]6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科研启动资金、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访问研究和工作资助、办理退税和安置补助等。
19,项目支持。台湾省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共同申请省、市科技项目,优先立项。
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设区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1)鼓励台湾省内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鼓励台商和台资机构在福建创办或合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加强福建对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加大福建科技合作计划中对闽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动力电池、互联网、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项目;优先考虑申请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台湾省科技人员。
20.聘请专家。聘请台湾省专家在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省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和园区担任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教育工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根据* *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台湾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通知》(发[2065 438+00]68号)。
动词 (verb的缩写)住所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省公安厅负责实施。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关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绿色通道出入境和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65 438+00]21号)等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续、审批和签发。
(1)简化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需要办理福建省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确认书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外国专家证或国外就业证。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签证或居住证:
(一)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公安厅通知签发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2)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首次申领居住证须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领可由工作单位办理。
(3)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各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提供便利,提供上门受理、上门送证、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告知等服务。
(2)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福建永久居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国务院主管厅、委、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信,向拟居住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省、市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核,报公安部审批。
(3)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国籍。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优先受理、审核和申报。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福建申请签证、居住证或永久居留,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不及物动词提供窗口服务
22、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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