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三种形式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可证实的形式。根据合同法,合同生效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比如一方发货,另一方付款。赊销、分期付款等合同生效后的支付方式——交易的约定时间对标准收入的确认有影响,也成为相关涉税纳税义务的参照点。合同生效后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的不同,是导致纳税会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收入确认依据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有三种形式:

(一)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

收入标准适用于与客户的所有合同,但以下项目除外,包括金融工具、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企业以存货交换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并按收入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核算。

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在旧收入标准执行期间进行了修订,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转让资产收入。收入准则修改后,将转让资产的租赁部分分离出来作为租赁准则。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是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这类产业提供的商品(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进步。企业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时,通常是在销售产品的同时,授予客户实施附着在有形载体上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如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等。这类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这类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所产生的收入,还有一个大家熟悉的名词——“特许权使用费”,这类销售产品共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形,被归类为收入标准的特殊交易。此外,租赁标准还规定14的收入标准也适用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出租人。

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能够支配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当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说明客户获得了相关的控制权。这五个条件是:

合同当事人已经认可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明确了与转让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有与转让货物相关的明确付款条款;

合同有明确的与转让货物相关的付款条款,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企业有权获得的将商品转让给客户的对价很可能被收回。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认定企业销售商品实现销售收入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入账。

(3)采用确认法确认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其技术起核心支撑作用,且属于该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收入的总和。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新收益准则以控制权转移取代旧准则“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坚持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对价很可能收回)的谨慎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也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这一确认原则偏向于旧收入准则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但由于不以相关经济利益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实质,以至于这一原则成为收入准则制定和修订中最明显的税收差异——税法不承认会计谨慎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确认体现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因为对价很可能无法收回——这就是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常说的“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提到了企业向他人转让资产的几种情形,即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将资产用于营销或销售、用于社交、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分红、用于对外捐赠以及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目的。

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不会发生变化,除了资产转移到国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例如,利用资产生产、制造和加工另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等等。

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计算,销售收入高的视为销售收入,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界定,认定方法侧重于技术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即在产品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范围。

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中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认定方法的销售收入不完全等于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需要扣除与该领域技术使用无关的企业产品收入。

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和销售收入确认方法的协调

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税收收入的确认以风险报酬所有权转移为条件,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属于在产品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规定的范围。因此,三者之间存在差异。

对于三者之间的差异,我们认为可以进行以下协调:

企业会计收益的确认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未记录的情况(如视同销售),应按照税法要求进行调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利润表的编制也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同时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要求编制和列报高新技术产品。比如企业财务报告按照“营业收入”项目分类,而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按照“领域”内技术转化的高新技术产品(PS)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