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呢?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本质上是对海外投资者的一种“国家保障”,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实施,以国家为经济后盾,而且针对因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国家危险,通常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根据各国相关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获得政府海外投资保险:
(1)申请。境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前向境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和必要材料;
(二)审核批准。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人及其投资是否合格,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如前所述,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对其海外投资的审查,但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在这些国家的适用需要审查部门对投保的投资进行审查。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对投资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日本,由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长、德国部际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负责;在法国,由经济和财政部长主持的投资委员会负责。可见,这种审查既有实质审查,也有形式审查。
③签订保险合同。申请确认合格并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率方面,美国为1.5%,德国为0.75%-1.5%,日本为0.55%-1%。法国外贸银行0.7%-0.9%,外贸保险公司0.4%-0.9%。
(4)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实际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境外私人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是根据损失金额和赔偿率来确定的,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初始投资时经保险人认可的投资项目的美元面值加上保险合同规定限额内投资实际应得的利润、利息或其他收入为限。而公司通常只赔付投保人投资的90%,投保人承担投资的10%的风险损失。日本、挪威、荷兰、英国等国家要求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瑞士30%,加拿大和丹麦15%。德国保险公司承担80-95%的损失,其余5-20%由被保险人承担。但是,如果保险事故或损失是由于投资者的欺诈、虚假行为或重大错误造成的,投资者无权要求赔偿。
(5)代位权。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所在国的请求权和其他权益,包括所有权和债权。但是,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