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什么要打击盗版?

1.“反盗版百日行动”将重点整治从事盗版产品的音像、计算机软件产品集中经营场所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取缔销售盗版音像、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无照经营者、旅游经营者和摊点,深挖非法印刷、复制、储存制售盗版产品的窝点,查处涉及音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严惩从事制售盗版产品的犯罪分子。

二、公示期为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各音像、计算机软件产品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产品上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间,凡主动上缴盗版产品并说明情况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3.2006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经营单位经营盗版音像制品一次不满100张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一次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产品不足100件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产品100件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产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经营盗版产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四、2006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和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产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都将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五、对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向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或文化、版权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举报电话为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为12318。

欢迎社会各界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制造、销售盗版产品的行为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0。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时,应当履行职责,查明事实,严格执法,不得推诿、敷衍或拖延,并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