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务员从国外带回来的物品低于5000元属于走私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运输的文物、金银等贵金属、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关税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为除武器、弹药、假币、文物、国家禁止的金银及其他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的固体废物以外的所有货物、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或限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者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电影、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剧毒、带有危险病菌、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对人畜健康有害,来自疫区或其他能传播疾病的器具和药物;除有规定外,允许携带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包括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和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动物及其产品;等一下。

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机、珍贵中药材及其中成药等。

三是国家不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浓缩液、海蜇、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B)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子弹等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具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根据该条修改后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金属、稀有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国家规定征税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商品,国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通过征收关税来适当调节需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没有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没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外国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可以自由进出口,但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进口货物、物品。

(1)销售保税货物,如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设备等。(一)未经海关许可,已经批准进口,用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在境内牟利的。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未经海关批准,不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然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因为入境时没有缴纳关税,不能像其他国货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因客观条件变化,保税货物不能运输出境,需要转内销的,必须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缴纳关税。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的手段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

(二)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关税,擅自将捐赠的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特定用途进出口的货物,公益事业捐赠的物资,可以免征或者免征关税。具体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经济特区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免税规定》第四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货物、物品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还包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和科研机构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一些设备和器材。

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和使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让它们随意流入市场, 否则就意味着中国任何地区或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个渠道以减免税的方式进口货物,这必然会破坏国家的外贸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设。 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销售特定的减免税货物、物品。

3.普通货物和物品的间接走私。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一般货物、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出售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物品以外的违禁品,以及伪造、买卖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海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的,以走私一般货物、物品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也可称为准走私行为或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主体并不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与走私密切相关,甚至有些行为人与走私人达成了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和传播,走私者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这种行为和走私一样,损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论处。

在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人而直接向其购买走私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是,经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凭进出口单证出入境。如果既没有许可证,也没有证件,就意味着没有合法的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走私罪。海关单证是指货物、物品进出口时向海关申报的特殊单证,如纳税申报表等。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额达到较高标准为前提。根据该条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价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此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一般主体,即每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该条第2款,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而本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

第二,识别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根据本法规定,本罪的起点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这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本罪的界限。

与走私淫秽物品等特定对象的走私罪相比,本罪更为复杂。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销售到我国境内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应当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认定构成本罪:(1)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销售到我国境内牟利的;(二)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的;(三)未缴纳应纳税款的;(四)情节严重,应补缴的税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如果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几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比如特定减免税货物虽未经海关批准在境内销售,但补缴了关税;虽未缴纳关税,但经海关批准在境内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或者未经海关批准未缴纳关税,在境内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等等,都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2)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金属和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其他走私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个人走私犯罪的增多,本罪的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第三,惩罚

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偷税数额负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未经处理多次走私的,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累计偷逃税款处罚。累计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