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第一,企业债务的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大于有限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与企业的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方交易中,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竞业禁止方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四,在财产份额质押方面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见,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按照规定只需“通知”即可。

第六,在出资方面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