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出台旧改拆迁新政策的安置补偿面积,按1.1倍计算。
网讯:4月8日,为进一步推进香洲区旧村改造,规范更新区域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程序,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起草了《珠海市香洲区旧村改造项目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在面积认定方面,旧村场业主住房面积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可合并原被征地农民家庭所在房屋面积不足5层的,按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面积予以认定;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按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面积予以认定。
(2)2009年2月1日前已取得旧村农场范围内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建造及宅基地使用证明的,可结合已建房屋面积按最大面积240平方米确定面积。(3)2009年2月1后,可取得旧村农场内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或房屋建造、宅基地使用证明,但属于土著居民、非被征地农民、渔民、牡蛎人、外籍人员、港澳台居民、农民代表农民身份的,可结合已建房屋按最高240平方米面积认定。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产权人,以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或同一名下房屋面积超过面积认定标准的,以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或在建房屋面积为准(包括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总数和在建房屋面积)。
在补偿方面,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业主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的回迁房按精装修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货币补偿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的货币补偿建筑面积实施货币补偿。评估机构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提供不少于三间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价格评估。评估值应包括土地使用价值,评估结果取平均值。
对城中村业主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公认面积的1.1倍计算。5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认可面积的差额,由业主按造价进行货币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生产保留地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可按生产保留地上房屋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财产搬迁补偿建筑面积;生产预留用地容积率小于1.0面积的,按照1.0面积的生产预留用地容积率计算拆迁补偿建筑面积。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留用地纳入市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集体财产搬迁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认定的村集体财产面积的1.1倍计算。
被确定为居住功能的村集体房屋,可以按照居住功能进行搬迁;其余区域按工业、商业、酒店、办公(含酒店式办公)和政府公租房功能进行搬迁。选择政府公租房功能的,搬迁后必须将面积移交给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公租房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性质可保留划拨,以区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为准。村集体搬迁产权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也不得将产权分配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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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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