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夫妇的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法保护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根据这一规定,离婚分割财产的范围仅指夫妻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及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分割。

(一)正确认定夫妻* * *拥有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和首要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①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的好处;(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

1.工资和奖金:这主要是指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的形式,所以立法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应归配偶双方所有。根据立法意图,劳动报酬和津贴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有多种具体形式,包括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除了办厂、开公司、办企业,婚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应归夫妻双方所有。

3.知识产权的好处: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4、继承或赠与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取得的他人的全部财产,只要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继承和赠与的财产全部归夫妻双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 * * *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上看,该条属于总则,其目的在于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明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最高人民

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这一条款,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1,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

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基于此,婚姻法及解释二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有这个范围内的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2)在正确认定夫妻财产范围的同时,也要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有助于正确分割夫妻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对财产* * *的做法,夫妻双方各自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对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婚后归原所有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辅助费等费用是侵权人因夫妻身体受到伤害而支付的赔偿金的财产。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健康为代价的,应该属于受害人个人,更不要说医疗费和残疾了。

患病者的生活补助等费用是受害方未来生活的基本保障,不应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属于一方受伤后从夫妻财产中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的,

法院判决后侵权人赔偿的医疗费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该理解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未来进一步治疗的医疗费用,或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这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限制。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一方是夫妻专用。

满足个人日常生活的物品,包括因身体需要而自用价值不大的物品。比如化妆品、衣服、包包等。但对于一个,虽然它致力于金银首饰和价值巨大的昂贵手表。

等等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该条对法律难以列举的财产种类,仍然是一个笼统的规定。

(6)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也应计入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 * *归自己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有的* * *归自己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子女财产:即子女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或其他归子女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该是专属于子女的,不能作为夫妻分割。

3.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结婚后,夫妻可以与夫(女)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会产生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产生所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家庭成员* * *有财产的,要先分财产,夫妻分同一个财产,再分夫妻。

据此,离婚时夫妻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全部财产为限,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包括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